当前位置: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当年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7〕576号2017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7月15日为星期日,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五、9月15日为星期六,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为星期六,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12月31日

.
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

地方规定

 

 

.

学习笔记

.

声明:文件来自公开媒体,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点石财税咨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