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与慈善法衔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法制日报 2017年2月23日 法制日报北京2月22日讯 记者朱宁宁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为落实慈善法中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遵照税收法定原则,修正案草案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此规定,对于超出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准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没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慈善法第八十条针对企业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与慈善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做好衔接,共同发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制度目标,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送审稿)》,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日报 2017年02月25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月24日在京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的有关问题,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
有记者问,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下一步如何落实好一些优惠政策?“今天我们将原来所规定的只允许企业捐赠在当年税前扣除,补充为可以结转到以后3年来扣除,这实际上是与慈善法有效衔接,是对原有税法的一种调整和完善。”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说。
据张天犁介绍,下一步将开展两项工作:一是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当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要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二是条例修改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制定文件,细化具体内容。“为了确保与慈善法及相关政策的无缝衔接,基于去年通过的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我们明确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享受3年结转优惠。”(记者
张 洋)
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落实税收法定 实现法律衔接
人民日报2017年2月24日
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表示,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既实现了与慈善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的税收法定原则。据了解,这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正。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正案草案则明确,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邓力平委员说,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进行修改,虽然只有一句话,但表明税制设置与政策应用具有强烈的调控和导向职能。“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递延扣除,既具有很强的社会效应,同时在当前经济情况下有减税降负的作用,给予企业必要的税收筹划空间,恰逢其时。”
廖晓军委员说,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规定为不超过企业利润总额的12%,这个比例还是比较高的。修正案草案有关结转三年的规定也是合适的,体现了制定慈善法过程中各方面的共识,也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慈善捐赠并依法获得税前扣除。
庞丽娟委员认为,草案有积极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和慈善法的衔接,而且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捐赠和慈善的积极性,更好地调动相关方面的力量,更好地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
李连宁委员建议,慈善法通过后不到一年就出台了税收优惠的配套法律的修正案,这个做法值得肯定,要逐步形成法律之间衔接配套、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的机制。(张 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委员建议
如何抵扣应进一步在法律中细化
法制日报 2017年2月24日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正案草案则明确,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们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是合适的、恰逢其时的。既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和慈善法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衔接,共同发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制度目标,也体现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此同时,多位常委会委员也建议,为便于执行,相关问题还要进一步加以明确,最好是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如果在实施条例中规定应作出说明。
“三年内进行扣除的前提仍然还是不能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分组审议中,李盛霖委员对修正案草案的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强调。据李盛霖透露,下一步,财政部将通过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进一步明确。“具体是,企业当年发生和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三年内还扣除不完,就不能再扣除了。”
乌日图委员针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一连串问题,包括什么是公益性的捐赠?捐赠的款项在当年没抵扣完的在后三年抵扣,如何抵扣?后三年是以捐赠当年的利润为基数一次计算,还是以后三年按照每年的利润为基数?已经享受了减免税的企业在进行捐赠计算的时候,捐赠的部分是按照原来规定的基本税率计算抵扣,还是按照已经享受的减免的税率进行抵扣?此外,有些时候企业向社会作出了承诺,但是可能因市场状况不好等原因第二年完全没有利润了,那后续的捐赠怎么处理?企业可不可以以当年企业亏损为理由取消之前的承诺?
他建议这些问题都应尽量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只能在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也要向人大作出说明。“因为不同的计算方法,结果是完全不同的。”
冯淑萍委员也认为要处理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哪些写在法律里、哪些写在行政法规里,我建议能够写到法律里的尽量写到法律里,以便于执行。”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对慈善的激励作用,鼓励更多的企业搞慈善,可以考虑适度提高企业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
“对超出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较之前确实进了一大步。但实际上,三年内企业税前捐赠扣除的平均比例仍然没有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平均还是12%以内。”闫小培委员建议把12%提高到15%或者更高一些。
“现在随着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意愿越来越强烈,愿意为慈善事业作更多的贡献。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法是9年前制定的,仍以多年前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12%来执行,有可能会影响许多企业参与公益慈善的积极性。”闫小培说。
辜胜阻委员也认为12%的比例可以再放大一点。“慈善法最重要的还是激励机制,特别是税收激励机制。”
鼓励公益性捐赠 我国拟修改企业所得税法
新华社 2017年2月22日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记者刘红霞、郁琼源)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对该法第九条关于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内容予以修改。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正案草案则明确,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去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慈善法对企业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即企业慈善捐赠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既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与慈善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共同发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制度目的,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