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资递延纳税:需要关注这些事项
文 /余俐 朱倩薇
自2018年1月1日起,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范围,从鼓励类外资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项目和领域——这一消息近期在财税朋友圈里热传。结合多年的国际税收工作实践,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应关注四方面事项,以准确适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股息不限于利润分配
财税〔2018〕102号规定,可享受优惠的利润应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通常通过利润分配取得,但实际并不局限于利润分配这种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指引》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进行了描述,除利润分配外,还包括留存收益再投资、清算分配所得、撤资或减资取得资产等形式。比如清算分配所得,被清算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如果此境外投资者将分得的剩余资产直接进行再投资,其中归属于股息的部分也是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准确理解非关联方
102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者享受优惠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但没有对“非关联方”进行释义。实践中,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对于“关联方”的定义,来判断实际案例中双方是否为“非关联方”。笔者建议,关联关系要从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控制、购销及劳务控制、高管委派、亲属关系等多方面去把握。企业常常会忽略除了股权关系之外的关联关系,在此提醒利润分配企业注意判定的全面性,避免税务风险。
股息须直接“划转”
为确保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投资,102号文件规定了直接投资的方式。如果再投资以现金形式支付,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需要提醒的是,在非居民企业境内的离岸账户周转也是不允许的。如果再投资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注意审核所有权变更与使用权的一致性,防止名不符实。
重视资料审核和备案
为加强后续管理,102号文件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和利润分配企业的义务。境外投资者应按要求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具有适当审核和备案义务。利润分配企业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文件规定的,可暂不预提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利润分配企业需重视相关资料的审核和备案,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 享受优惠应注意前提条件
郑存强 蒋琳灵
181207
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件),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注意前提条件。
102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其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其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其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从上述3个条件中看出,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来源,须为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应当理解为账面已确认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利益,但不包括预分利润。
同时,支付方式为直接投资,不得周转。笔者认为,应关注从利润分配到投资完成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利润分配企业和接受分配资产主体外的第三方(含境外投资者)代为持有或者临时持有分配资产利益的情形。例如,境外A公司为境内B企业的股东,在满足102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提下,B公司分配的1000万元利润在划入接受分配资产的D企业之前,没有经过其他企业(包括A公司)、个人代为持有或者临时持有的,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此外,根据102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专用账户划转的再投资利润暂不征税
问:境外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用于投资的利润款项的,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吗?
答:《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如果境外投资者按照该项规定划转再投资款项,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条件,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亿元退税到账快 便利境外投资者
黄婷
190319
本报讯
近日,一家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给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送来一封感谢信。信中写道:“在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横琴新区税务局为企业迅速办理政策性退税1.1亿元。我们对税务部门实事求是、扎实高效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据了解,这家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国内多家电厂的投资运营,是横琴新区重点税源企业,年纳税额均在2亿元以上。近年来,由于电力需求减少,成本上升等因素,企业效益受到一定影响。根据我国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类外商项目暂不征收预提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横琴新区税务部门为该公司办理了1.1亿元退税,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该笔退税是广东省目前同类政策退税中最大的一笔。
“在接到企业退税申请后,我们立即开通退税绿色通道,特办快办,解决企业燃眉之急。”横琴新区税务局局长黄勇介绍,该退税事项属于非居民税收业务,包含税务登记、投资项目备案申报、预提企业所得税申报和多缴退还等多个环节。为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横琴新区税务局税务人员加班加点,对企业该项退税业务所涉及的4次分红增资以及直接项目投资和多个发电厂资料进行细致核实,确保各项数据、金额准确无误。
同时,就适用政策等问题,横琴新区税务局积极向广东省税务局请示汇报,从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获得了详细指导。该局还争取到横琴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为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尽早完成创造了有利条件。
横琴新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将进一步加强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努力为中外企业营造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为优化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服务。
促进非居民企业递延纳税政策落实
2019年12月18日 版次:07 作者:黄嵘
根据《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之后又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目前从基层来看,政策执行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非居民企业递延纳税政策落实。
以江西省九江市为例,截至目前,九江市共有6户非居民企业,先后14次享受“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其中涉及的股息金额6.38亿元,为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金额6376万元,占江西省的57%。
截至2018年度,九江市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大于零的企业有58户,累计未分配利润48.2亿元。政策出台后,在可以享受的期限范围内,九江市外商投资企业分配股息17亿元,而享受政策优惠的股息金额为6.38亿元,占已分配股息金额的37%,不到一半。
纳税人享受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企业对政策了解不深入,涉税处理不规范,对特殊情况的考量不细致等。
为促进非居民企业递延纳税政策落实,税务部门应推进智能咨询服务,在宣传方式上下工夫。不断创新税收政策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的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制定纳税人反馈机制,争取政策宣传的主动性。大力推行“互联网+税收咨询”模式,及时跟进推出的智能咨询系统,以智能税务为依托,积极探索推广智能咨询平台微信网页端、APP端和小程序端,在条件允许下探索开发语音智能咨询,让非居民企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通俗易懂。同时,税务机关要注意前后政策的衔接问题,帮助更多企业充分利用有关政策条款,享受政策利好。
进一步完善政策,便于基层操作。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扩围”后,虽然对直接投资形式与款项划转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但是一些特殊情况在形式上目前不符合政策要求,实质上是有利于“再投资”,有助于促进外商投资增长,建议对有关形式进行研究并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适当放宽条件,做到既有利于促进外商企业再投资,又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推进网上办税,简化资料报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探索“互联网+税务”服务模式,集成、规范电子税务局建设,扎实推进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网上办理,为纳税人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办税方式。尽快将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事项纳入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持续更新国际税收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进一步压缩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的办税时间,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