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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7号2018年9月30日

【财政部】
【2018】
【综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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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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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去产能税收优惠 操作要合规
李欣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的次月起,在规定期限内累计免征不超过2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该项政策的执行,需要注意三个事项。

免征企业要合规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免税资料要留存备查
对于符合条件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企业,一方面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另一方面要注意资料的留存备查,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妥善保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依法保存10年。

免税期间要确定
在执行财税〔2018〕107号文件时,要特别注意免税期间的确定。文件中规定的“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应按以下4个原则确定免税期间:
1. 2018年10月1日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
2. 企业停产停业、关闭期间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处理的;
3. 免征期限可自2018年10月1日向前追溯2个年度,最多追溯至企业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策认定的停产停业、关闭,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处理的时点;
4. 无论是否追溯,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该项免征优惠的最长时限为2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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