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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3号2018年3月30日

【财政部】
【2018】
环境保护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关于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计算问题
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三、关于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和纳税申报问题
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有关纳税资料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纳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信息,并将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相关文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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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甘肃:把建筑扬尘环保税管起来
2019年12月17日 版次:02

本报讯(记者金琳 李祥林 通讯员焦蓉蓉)甘肃省税务部门持续加大建设工程扬尘环保税征管力度,今年前11个月,甘肃省建设工程扬尘环保税较上年同期增加950万元,增幅超过1.5倍。

据了解,建筑施工、市政工程、道桥修筑等建设工程,是一般性粉尘产生的主要来源,也是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污染问题。甘肃税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流动性大、污染源不固定、税收征收管理难度大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了“环保部门核查确认、税务机关审核征收”的协作共管模式,对每一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先由环保部门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合同等相关资料,赴施工现场实地核查,并填注核查意见,再交由税务部门审核征收。这一工作模式为税务部门全面掌握税源信息提供了制度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负责人表示,通过加强建设工程扬尘环保税管理,建设施工企业的环保意识明显增强,扬尘污染的控制措施更加得力,环保税“多排多征、少排少征”的正向激励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未来,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法宣传辅导力度,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让环保税这个绿色税种在蓝天保卫战中发挥更大作用。

笔记案例

安徽:超排企业“摘牌”免征待遇
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一家污水处理企业因超标排放,被市税务部门取消了环境保护税免征待遇,依法征收40多万元税款。据悉,这是环境保护税开征以来,该省税务部门首次对城乡污水处理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征收环境保护税。
今年1月16日,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污染源废水开展监测,认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5月7日,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5月底,马鞍山市税务部门获取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信息后,认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不再符合环境保护税法免税条件,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经过税务人员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企业提供当月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重新计算确认应缴税款43.84万元,于6月25日办理了更正申报,并已补缴税款。

2018年07月09日 星期一


环保税申报的几个误区

181207
刘伟
笔者发现,目前企业在申报环保税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较为常见的误区:
一是直接利用在线监测数据申报。很多纳税人在利用在线数据进行报税的时候,主观、片面地认为,在线监测的指标就是环保税应该报税的税目,没有充分认识到环保税法中明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要按每个排放口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并对前3项进行征收的规定。
二是监测报告直接作为凭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内容和监测频次,大部分纳税人把监测报告的内容,直接作为纳税的凭证。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污染物都是应税污染物,都需要缴纳环保税。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内容及频次,与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明显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监测报告可以跨月沿用,但不得使用跨月沿用的数据申报减税,同时明确监测报告不能跨季度沿用。因此,相关的纳税人必须要区分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机关对于监测报告的不同要求,否则风险极大。
三是只依据环保部门相关文件申报。《环保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中列举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很多纳税人直接使用该方法进行环保税申报,却忽略了该公告仅是已知应税污染物的排污系数法,大部分仅是各个行业的特征污染物排放系数法,并不能用此公告直接确定应税污染物的种类,否则漏税风险很大。
(作者:中翰税务环保税首席专家)


专家提醒医疗机构——
医疗废物环保税:你缴纳了吗?
孙伟萍 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190517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固体废物中的危险废物,应该按照1000元/吨的标准,计算缴纳环保税。
近日,由中翰税务承办的中税协环保税专项业务培训班在大连开班。来自全国各地的税务干部、税务师以及企业财务人员和环保人员共80余人参加了培训。在培训期间,医疗废物环保税如何缴纳的问题,引发了授课专家和学员的热议。专业人士建议医疗卫生机构,应增强环保意识,提升对《环境保护税法》的遵从度,主动申报相关数据,规避自身税务风险。

现象:医疗机构环保税申报不主动
实践中,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转移给第三方公司集中处置,税务部门以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违规排放污染物的数据作为征税依据,判定是否对有关机构征收环保税。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税务局环保税业务人员荣爱兴介绍,2018年,他所在的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并未产生医疗废物环保税的应税数据。根据医疗废物环保税的征收原理,医疗卫生机构不主动上报医疗废物产生量,会给医疗废物环保税征收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也会给自身带来税务风险。
医疗废物的排放量与当期应税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值关系。如果医疗卫生机构只向有关部门上报医疗废物的处置量、贮存量和综合利用量,却不上报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将使得相关部门无法确定医疗机构的排放量是否为0。
举例来说,某医院一段时间内的医疗废物处置量是3吨,贮存量和综合利用量为2吨。在不知道产生量的情况下,相关部门默认该医院的排放量为0。但实际上,该医院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可能是50吨,此时产生的实际排放量就是45吨。换言之,该医院少缴了45000元(45×1000)的环保税。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管理队队长魏民认为,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纳税意识还不够、环保意识仍有待增强,是其不主动上报医疗废物产生量的重要原因。魏民说,目前,税务部门在大气、水等污染物的环保税管理方面,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但是,受限于医疗废物产生数据难获得、难监测,现阶段的医疗废物环保税征收,主要依靠纳税人主动申报相关数据。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仍然较弱,主动上报医疗废物产生量的情形很少。
实践中,医疗卫生机构随意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医疗机构将医疗垃圾转卖给加工商户,认为这样既可以节省处置费用,又可赚取一定的收益,但此举不仅存在较大的环保税税务风险,而且会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影响百姓生活。

分析:税法规定未引起足够重视
医疗废物,主要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其归类于危险废物范畴。
中翰税务首席环保税专家刘伟表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固体废物中的危险废物,应该按照1000元/吨的标准,计算缴纳环保税。“这一标准不可谓不严格,需引起医疗卫生机构及第三方公司的重视。”刘伟说。
那么,医疗废物环保税究竟应该由谁来缴纳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处长邢建民说,《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保税的纳税主体,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据此,医疗废物贮存或处置不当的责任由谁承担,谁就是医疗废物环保税的纳税人。
据刘伟介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给有处置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公司进行集中处置。因此,如果第三方处置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处置,造成了二次污染,或出现了危害百姓民生的问题,那么,相应的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如果医疗卫生机构并未将产生的医疗废物达标贮存或处置,或是挪作他用,产生的不良后果则应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刘伟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转移给有处置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执行严格的危险废物处置联单制度——即医疗卫生机构本身、运输单位、第三方处置公司和环保等部门各留存一份转移联单。也就是说,医疗卫生机构、运输单位与第三方处置公司间的医疗废物处置量、运输量与接收量等信息,环保部门是能够实时掌握的。一旦出现不相等情况,相关企业可能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相关数据还将被传送至税务部门,以对其征收相应的环保税。

建议:提升税法遵从度是关键
对医疗卫生机构来说,无论税务部门通过哪种方式进行数据监管,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置医疗废物,提升环保水平。
专业人士认为,现阶段的税收监管制度,已经为完善医疗废物环保税监管体系提供了可能。荣爱兴介绍,每一种医疗消耗品都有专属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税务部门可以利用发票上显示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跟踪医疗消耗品从购进、使用、废弃到转移处置的各个环节,掌握相关数据,进行监管并征税。
刘伟说,日常征管中,医疗废物属于税前扣除量。如果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均按规定贮存或转移处置,那么,其所承担的环保税额将是0。因此,建议医疗机构增强环保意识,提升税法遵从度,合规贮存、转移和处置医疗废品,并主动申报相关数据。
在具体操作层面,刘伟建议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产生之后、处置之前,主动向税务部门报送应税医疗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医疗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托方资质证明、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资料,以证明医疗废物的具体流向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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