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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2018年4月4日

【财政部】
【2018】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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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32号、33号两份财税字文件,近期税务总局又另外配套发布了17号、18号两份公告。下面我重点解读一下这几个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会做两项内容的介绍:
第一项内容是从高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考虑。
第一,简化税制。目前三档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制度设计过于复杂。在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纳税人混业经营越来越普遍,行业属性越来越模糊,谁应该执行50万的标准、谁又应该执行80万、500万的标准,实际执行中划分较为困难,容易引发税企争议。因此,从简化和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现行的三档标准加以整合。
第二,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从增值税的税收实践来看,给予纳税人尤其是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是一项纳税人非常欢迎的政策。通过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提高到500万元,并在今年年底之前,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简易计税带来的办税便利和减税红利,从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第二项内容是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大家应该已经注意到,18号公告第一条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没超过规定标准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再强调一遍,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第二,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
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的,转登记的程序也是由纳税人发起的。但是,大家要注意,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8年5月1日,停止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换言之,5月1日前和12月31日后,不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第三,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理解本条规定,重点在“下期”、“当期”。
所谓“下期”、“当期”,指的都是税款所属期,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基本概念,不用过多解释。但是,由于有按月和按季两种纳税期限,本条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就会遇到几种不同的情况,应该按照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这种情况非常简单,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二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由于大多数地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因此这种情况可能会非常多。对此,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纳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第三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这与第一种情况一样,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四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月纳税。这种情况我们判断基本不会出现。如果有,在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的首月起改为按月简易计税。
第四,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近些年来,增值税的管理都是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队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内的相关政策规定,都不允许一般纳税人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说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没有可借鉴的成熟做法,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处理,其中,转登记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就是其中的重点。
通常情况下,大家可能认为,未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直接调增企业的成本费用。这样做虽然简单,但是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未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转入成本费用也就意味着不能再进行抵扣,对企业不利。二是,转登记纳税人在今后可能还会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包括退货、折扣等,也包括稽查补税、自查补税等,都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纳入计算,以更大程度地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三是,一些出口企业还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申请退税。因此,继续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是有必要的。
如何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比如,可以要求纳税人设立台账进行管理,按月报送税务机关;也可以调整申报表,增加相关栏次要求纳税人按月填报。但是这两种方案都会增加纳税人的核算负担,不是最优的选择。经过反复斟酌研究,我们最终确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这样做,既可满足需要,又简便易行,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未抵扣的进项税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核算,税务机关也应做好辅导,重点关注,共同防范涉税风险。具体规定在18号公告中已经写明,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第五,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
纳税人转登记之后,已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涉税核算。但是,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有可能因为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再填报一张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将会极大增加纳税人核算的复杂性。因此,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不是要求纳税人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六,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发票开具方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处理,18号公告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在这里再帮助大家梳理一下:
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次,为了解决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方面的实际需要,给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再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第七,转登记纳税人是否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此次在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同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纳税人在转登记后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今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就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且,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也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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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32号、33号两份财税字文件,近期税务总局又另外配套发布了17号、18号两份公告。下面我重点解读一下这几个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三、关于进项留抵退税问题
对进项留抵,国际上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一般是从本国实际出发,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不予退还,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继续抵扣;有的是有条件地实施退税,比如留抵税额要在一定的额度以上,或者持续出现留抵超过一定的时间等等。考虑到全面实行留抵退税会影响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还存在较大的骗取退税风险,从1994年增值税税制改革以来,我国采取了以结转下期抵扣为主的处理方式。近几年,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重大集成电路项目等少量行业开展了留抵退税的尝试。
此次改革,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范围非常明确,即国家重点鼓励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内,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电网企业纳入留抵退税试点范围,对其在一定时期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予以退还,以减轻这些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实现技术装备升级。
此项政策国务院已经批准,目前我们正会同财政部抓紧研究具体的落地办法,一方面为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也是为今后完善税制、建立制度化的留抵退税机制积累经验。
以上就是我要介绍的内容,谢谢大家!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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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例

一般纳税人转“小”需思量
唐守信


笔者认为,根据文件的规定,可选择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主要是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以及修理修配企业,即老的增值税企业。这是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历次营改增文件的规定,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营改增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这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统一定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除了原来在标准以下的营改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外,可转小的企业应当主要是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修理修配企业。
那么这些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一般纳税人是否要转小,转小后对它们是否有利,笔者认为,这并没有一个绝对的答案,而是要充分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自身的发展期望来决定,切不可盲目行事。
在这转与不转的选择中,应着重考虑那些因素呢?笔者认为:
第一,考虑自身的税负。多数情况下,一个企业的两种增值税资格的税负是不同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是不确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固定的,为3%(特殊行业除外)。5月1日后,如果你公司的增值税税率是16%,那么临界点销售毛利率是18.75%(3%/16%)。当销售毛利率大于18.75%(不考虑费用中和购买不动产等可抵扣税额)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要超过3%,选择小规模为优,反之,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优。
第二,要考虑你的供应商群体的增值税资质。如果你的供应商主要是规模较大的企业,那你采购的商品、原材料就有足额的进项税额,建议你首选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再根据销售毛利率水平决定选择增值税的资质。
第三,要考虑你的下游客户群体的增值税资质。如果你的客户主要是规模较大的企业,那么它们对供应商的增值税资质的要求是苛刻的,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你将被剔除供应商名单。这个时候,建议你还是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为好。如果你的客户主要是规模较小的企业或个人,则你可根据你的销售毛利率水平决定选择增值税的资质。
另外,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成本(记账、发票管理等)要高于小规模纳税人。这也是个要考虑的因素。

实务案例
据悉,截至5月下旬,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已有6021户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1.惠州市惠城区某汽车修理厂,在2014年5月因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而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税负上升了近一个点。其财务认为,从长期经营状况来看,我们不仅在申报纳税方面会更加便利,财务核算成本也有所减少。

案例2.清远某车木工艺有限公司,自1997年8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难以取得进项发票,利润低微,经营困难。企业算了一笔账:按照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万元计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以节省增值税10万元。其负责人表示,“如果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就不再受制于进项发票了,计算也简便了,税负也减轻了。”

案例3.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金星服装加工厂,负责人说,“原来年销售额50万元就要做一般纳税人,服装加工厂工人工资占成本超80%。如果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的增值税使我们没有利润,所以只能把销售额控制在每个月4万元左右。现在我们终于可以大胆接单。”

最后,笔者有两点提示,一是根据33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转小应在今年底以前进行,晚了暂时就没有可能了。二是从企业的发展角度来看,一般纳税人对企业发展有利,一般纳税人资质也是企业品质与规模的象征。


鄂尔多斯市源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6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8%。——2018年11月12日 星期一

西安三康医用试剂耗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崔战锋:“税率降一个百分点,一般纳税人标准提高到了500万元。可以转回为小规模纳税人,简直太高兴了。根据经营现状,结合销售数据进行估算,预计税负降低4.9%,一年下来可以节省3万余元。”
今年陕西税务部门共为5503户中小型非公企业办理了转登记业务,累计减税1000万元。——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泸州剑峰液压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企业用工成本高。企业法定代表人龙泽伟算了一笔账:“转登记前实际税负为8%,转登记以后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城维税及附加负担也降低了。这个政策确实为我们小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减负。”
南充市长平工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何敏说:我们企业前期销项多、进项少、税负较重,加之同业竞争激烈,市场有限,公司经营面临很大困难。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税负较之前下降7个百分点,全年预计减税7.5万元。

——2018年12月0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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