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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8号2018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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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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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新规
减轻科技人员税负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吕洋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明确了自2018年7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这一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值得关注的亮点?具体适用时又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优惠范围拓宽
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很早就开始给予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对高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以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虽然考虑了科研人员的实际困难,将其纳税义务递延到有缴税能力的分红阶段或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阶段,但在实际操作中,适用面并不广。很多高校院所更习惯于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现金形式奖励。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对于超过8万元的现金奖励(不考虑其他工薪所得、免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全年一次性奖金等),科技人员需一次性按工资、薪金所得依照4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负担较重,严重影响了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58号文件的出台,是对原有政策的必要补充,将税收优惠的范围从原本仅限于股权形式奖励拓展至现金形式奖励,优惠范围更广,更接地气。

新规亮点颇多
58号文件这一新规,优惠颇多。
一是优惠覆盖各种成果转化形式。58号文件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既包括所有权转让(成果转让)又包括了使用权转让(许可使用成果),奖励主体无论采取何种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均可享受优惠。
二是优惠可按月分摊。58号文件规定,科技人员因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符合条件的现金奖励,可在3年(36个月)内发放。这意味着大额奖金可分摊计税,从而大幅降低税负。例如,小王取得现金奖励5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工薪所得和免税收入的情况下,原本需在取得奖励的当月一次性缴纳111.1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如依照新规,可将500万元奖励分36个月发放,小王将每月发放奖励的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缴纳1.88万元,合计缴纳67.68万元。相较于原规定可节税43.47万元,降低39%的税负。同时分月缴税也减轻了纳税人筹措大额资金的压力。
三是优惠涵盖新规出台前尚未发放的所得。根据58号文件规定,在2018年7月1日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在2018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间给科技人员发放的现金奖励,符合条件的也可适用优惠。这种将优惠拓展至政策出台前尚未发放的所得,十分人性化。例如,小李所在单位于2017年9月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并在2017年12月给予小李现金奖励100万元,同时又在2018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间给予小李现金奖励300万元。只要这300万元现金奖励符合5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也可享受减税优惠。

注意优惠条件
在享受优惠过程中,还要注意哪些具体事项呢?
第一,发放现金奖励的主体应符合条件。58号文件规定中,发放现金奖励的主体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也包括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只有符合规定的主体发放的现金奖励,才能享受规定的优惠。享受优惠个人应严格对照条件判断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二是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三是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是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三是《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的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四是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第二,科技人员应符合条件。58号文件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科技人员,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需按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公示办法,公示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未经公示人员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被转化的科技成果有明确范围。58号文件列举了5种科技成果,分别是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同时,还规定了兜底条款——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第四,成果转化合同应按规定登记。58号文件规定,成果转化合同应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以合肥市为例,目前合同登记采取的是“网上报送资料+现场办理”的方式,申请人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资料上传,然后选择安徽省科技研究开发中心或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作为受理机关,最后按提示到受理机关取件即可。简单合同可即办,复杂合同可在一周之内办结。
第五,科技成果现金奖励应独立核算,不得与正常工资、奖金混同。一旦混同,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单位:合肥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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