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的说明
——2018年8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作说明。
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为了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负水平,进一步从严控制减免税,规范了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施行以来,耕地占用税运行比较平稳。200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14177亿元,年均征收1418亿元,其中2017年征收1652亿元。耕地占用税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耕地占用税法是重要任务之一,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等部门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征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54个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考虑
从实际情况看,耕地占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征税事项作相应调整。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草案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二条);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但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税款(第十一条);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
(二)关于计税依据、征收方式和应纳税额。
草案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三条)
(三)关于税额。
草案以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分别规定了各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别化税额,分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个档次;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为适当平衡各地税负,草案规定国务院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额(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提高不超过50%(第五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相应基础上提高50%(第六条)。
(四)关于税收减免。
草案规定了四类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一是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税。二是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三是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予以免征。四是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同时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草案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七条)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期限。
草案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条)
此外,草案还对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上午对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确定的平均税额。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平均税额是各地区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应遵守的法定要求,应当在法律中列明,以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还对耕地占用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此次立法主要是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将国务院暂行条例的规定平移上升为法律,对于涉及税制调整的建议,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下一步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中予以统筹考虑,建议此次对相关内容不作修改;对于涉及法律执行的建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完善税款征收相关程序。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还到福建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耕地占用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草案的一些表述,如“占用耕地建房”“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等,具体含义、标准、范围不够清楚,可操作性不强,影响税法的权威性,建议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二条中的“占用耕地建房”,修改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并对草案第十二条中的占用其他农用地建房也作相应修改;二是将草案第五条“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的规定,修改为“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适用税额;三是将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免税的规定,修改为“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授权国务院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范围和要求,过于宽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对临时占用耕地退税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临时占地的情形、退税的条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临时占用耕地限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在“依法复垦”后,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比照”本法征收耕地占用税,但如何比照适用并不清楚,建议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的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规定,占用其他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二是对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作出专门规定,即“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三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2月23日
全国人大通过《耕地占用税法》和《车辆购置税法》
记者 李钰
本报讯
2018年12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8号和第19号主席令,公布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耕地占用税法共计十六条,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法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法共计十九条,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购置是指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税率为10%,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会议同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改,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耕地占用税和车辆购置税完成立法
2019年1月4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2018年12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标志着税收法定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加上此前已经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环境保护税法,截至2018年底,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8个税种完成立法,成为法律。
即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耕地占用税法明确,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此外,对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
耕地占用税税款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人均耕地面积的不同,在5—50元/平方米间分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档幅度税额。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额规定的幅度内提出,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额。同时,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提高不超过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相应基础上提高50%。
即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车辆购置税法明确,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一次性缴纳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该法明确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5种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