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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发票】 |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四、各省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和办理流程,尽可能实现税控设备网上购买,并做好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11日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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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其它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0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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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6月1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要求,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多长时间可以办结?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三、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哪些涉税事项?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四、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分别是多少?
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五、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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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例 |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更便捷
陈万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就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做出相关规定,涉及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最高开票限额及发票数量等内容,为下级税务机关实际操作做出指引,除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外,其他地区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29号公告规定,当纳税人符合第一条三款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其中,办税人员实名认证为关键要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规定,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对此,办税人员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网上办税(部分省市),做好实名采集工作,节省后续办税时间及手续。
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办理流程,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在此,笔者提醒纳税人,在资料齐全的条件下,以上事项可一次办结。需特别注意的是,专用设备要提前到服务机构购买。
出于税务风险防控的考虑,29号公告第三条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做出了限制。对此,建议纳税人应及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发布的相关通知。可根据实际需求,后续提出发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申请,部分省市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瑞安市国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