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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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下称“暂不征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下列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
  (一)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二)研发活动;
  (三)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
  (四)其他经营活动。
  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前或者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申报补缴税款时,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证据、财务会计核算数据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有疑问的,提请地(市)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处理。

  二、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七条规定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三、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以及省税务机关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七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一)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二)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三)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五、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转发相关信息。

  六、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税务机关发现以下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反馈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一)被投资企业不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条件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二)境外投资者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七、在税务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八、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该缴纳的税款。

  九、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处理。

  十、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未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当日)起计算。

  十一、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十二、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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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9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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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8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称《通知》)。为配合《通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称《公告》)。现就执行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下称“暂不征税”)政策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如何认定被投资企业是否从事与鼓励类项目相关的经营活动?
  按照《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作为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条件之一,被投资企业要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鼓励类项目范围的经营活动,鼓励类项目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号)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6号)所列的目录。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鼓励类项目范围的经营活动包括与鼓励类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研发活动、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和其他经营活动。凡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至少开展了一项《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所列举经营活动的,即可以被认为符合《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证明资料,提交资料时间可以选择在收回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投资前或者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申报补缴递延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可提请地(市)税务机关转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商务部门出具意见。

  二、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过程包括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要求,以分得利润直接投资,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暂不征税申请,通过处置投资资产收回直接投资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境外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暂不征税待遇要求时,应按照《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填报并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境外投资者在收回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投资前或者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申报补缴递延税款时,应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证明资料。
  (三)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申请时,应按照《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填报并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以及省税务机关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境外投资者在通过处置投资资产收回直接投资时,应按照《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告》第七条规定提出的要求,提供与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相关的其他资料。

  三、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哪些税务事项?
  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包括:
  (一)接受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按照《公告》第四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审核内容有三项,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无缺项;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是否吻合;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经过上述审核后,三项内容均无误的,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在支付利润时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四)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后,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同时附报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相关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告》第七条规定提出的要求,提供与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相关的其他资料。

  四、境外投资者不当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通知》第三条和《公告》第八条规定,利润分配企业承担错误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责任,但限于未按照《公告》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的情形。在利润分配企业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之外,因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有误,致使利润分配企业错误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按照《通知》第三条和《公告》第九条规定,由境外投资者承担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责任。

  五、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后补缴递延税款时,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后补缴递延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即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补缴递延税款情形包括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纠正不当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和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停止享受暂不征税待遇。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享受协定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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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例

外商以分配利润再投资暂不征税政策落地,税收专家提醒
完善投资策略 尽享税收优惠IdPh

中国税务报记者 崔荣春

2018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3号公告,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作出明确。3号公告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了国发〔2017〕39号文件和财税〔2017〕88号文件,标志着外商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彻底落地。专家表示,这一鼓励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受外商欢迎。2017年11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1249.2亿元,同比增长90.7%。

外商以利润再投资暂不征税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其实在2017年8月就已公布。

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我国经济,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分配利润开展的再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背景下,2017年8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提出一系列举措,加大引进外资力度。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财税支持政策之一,就是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39号文件发布后,引起了外商的普遍关注。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税务经理朱榕说:“无论是境外总部,还是中国区企业,都在期盼39号文件中提到的财税支持政策尽快落地,期待后续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具体问题作出明确。”

“88号文件正是对39号文件中提出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落地和细化。”毕马威中国国际税收服务主管合伙人邢果欣告诉记者。

邢果欣所说的88号文件,就是2017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88号文件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的具体政策,释放出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

“春江水暖鸭先知”,企业对这一优惠政策的感知最敏锐,也最深刻。

“这一重磅文件,为企业送上了干货满满的‘新年礼物’。对于有意于进一步投资中国的境外投资者来说,在实际收回投资前无须提前负担预提所得税,是一项利好消息,相信会有更多的外资企业选择持续扩大在华投资。”朱榕说。

在北京罗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罗格研究院院长彭启蕾看来,递延纳税政策清晰表达了中国希望留住外资的美好愿望,激励境外投资方将归属于外方的利润转化为对华的再投资,促进那些已经在中国扎根多年并实现良好收益的外商扩大再生产,实现良性循环。

邢果欣告诉记者,88号文件的出台,对有意进一步投资中国的跨国企业来说,未来是选择直接投资中国,还是使用传统的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在内的境外投资平台,将有更大的灵活性,以实现对其中国利润的汇集和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的出台,显示了中国进一步吸引外资的力度和决心,旨在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使外资利润更多地留存并投资于中国。

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合伙人梅杞成认为,此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推出,为外商在中国长期发展创造了更好的环境,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经营投资。88号文件将对计划在中国投资或扩大投资的跨国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布局等产生重大的影响。梅杞成分析,透过201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难发现,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很大一部分是集中在制造业领域,特别是高技术、高附加值领域。由此可以预期,此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将有利于“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推进,并可有效地将外资集聚在高端制造、智能制造及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发展领域。

适用暂不征税要符合四个条件

88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以后,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专家提醒,境外投资者需要重点关注享受优惠必须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展开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四是投资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同时,88号文件对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税务处理、特殊事项和执行时间作了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88号文件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可操作性和防止不当适用的需要,两种直接投资情形被排除在递延纳税政策适用范围之外。一是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以外的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投资;二是从关联方收购股权。另外,考虑对外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会更趋多样,为扩大政策适用范围留有余地,88号文件将“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为该项政策适用范围的兜底条款,今后视政策执行情况和投资方式变化而规定。

此外,88号文件明确该递延纳税优惠追溯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境外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已缴税款,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合伙人梅杞成表示,此项规定旨在最大限度放大政策的效应,释放出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他同时提醒希望享受退税的境外投资者,应特别关注其已取得的股息是否同时符合前述四个条件,否则将无法获得退税。

前不久,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了上述四个政府部门对88号文件的答记者问,对文件相关条款的背景和部分执行口径作出了解释。但这一优惠政策的实施,执行层面还有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有待后续通知公告进一步明确。对此,外资企业普遍关注。

时隔仅仅一个多星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就出台,针对企业具体备案流程和报送资料要求、补缴税款时企业责任作出了明确,加强了文件的可操作性。

关注政策细节才能充分享受优惠

“3号公告针对88号文件的具体执行提供了更为详尽的操作指引,但仍然存在的一些细节问题期待后续文件明确,以使得企业可以更充分地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朱榕说。

从采访的情况看,外商普遍关注以下政策问题:该项政策是长期有效,还是有年限限制?只要企业不收回投资,是否可持续享受递延缴税政策?如果再投资项目同时从事多项业务,如何判定是否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拆分或根据某些指标测算?如果境外投资者仍倾向选择将利润实际收回,实践中是否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朱榕表示,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及时回应外资企业关注的政策细节,将有助于落实相关文件的精神,充分释放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同时,企业的经营决策中,税负并不是唯一的考虑因素,还需要综合考量劳动力成本、市场环境和法律透明度等。88号文件出台后,企业期盼看到资金进入自由、退出自愿、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也有利于企业制定长期的投资计划,深耕中国,与中国共同成长。

在彭启蕾看来,考虑到征纳成本和政策的实施效果,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简化申报程序上仍有改进空间。境外投资者利润用于国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并不是免征预提所得税,而是一个税收递延的概念,如果实践中申报手续过于复杂,就会使某些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望而却步。彭启蕾同时建议,在刺激境外投资者加大在中国投资的政策制定上,力度可以再大一些。比如,对于境外投资者在中国产生的利润只要没有汇出,留在国内,就暂不征税,在汇出环节一次性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当然,这种政策要与规范的转让定价管理结合起来实施,预防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等避税手段将利润转移到国外。

在具体操作层面,有关专家提醒境外投资者,应检视其所投资的中国子公司账面累积未分配利润,考虑是否有机会利用这一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预期将收到中国子公司派息的跨国公司总部,也应当考虑是否可将中国公司的股息支付用于增资原有在华投资或者用于投资新的在华项目,同时评估是否可以享受该项优惠。

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合伙人梅杞成也建议,已在华开展投资并已在华产生利润的境外投资者,应积极审视评估集团现行的投资战略并开展相应的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密切关注该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地方执行口径,及时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


漳州12家涉外企业明确再投资意向
陈文裕

本报讯 日前,福建省首笔外商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业务在漳州落地——对于漳州科能电器有限公司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漳州市税务部门协助办理备案手续,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148.57万元。据悉,目前漳州市已有12家涉外企业明确再投资意向。

外商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源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根据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对此,科能电器的集团公司——福建科能集团董事长吴毅禧表示,用分配利润再投资,相当于企业用政府的钱再生钱。作为福建省规模最大的智能电网管理系统和终端设备的研发生产基地,科能电器将紧抓政策机遇,抢占人工智能的制高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吴桀云认为,企业通过递延纳税降低了税收成本,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了利息支出,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境外投资者的额外收益,可谓大利好。同时,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的项目很多,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税法给予的优惠,积极创造自身条件,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开展项目规划,享受应得的税收实惠。
眼下,台资企业天福集团下辖的漳浦天福观光茶园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陈建川,正为这项好政策而“着急”——天福集团2018年再投资的重点,将瞄准中西部地区的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两大板块。天福集团的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开展上述投资,能否享受递延纳税的政策红利?
吴桀云分析,天福集团的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开展增资、新建等权益性投资行为,符合递延纳税必备的条件之一。但目前漳浦天福实现的利润处于分配预案阶段,境外投资者无法履行申报责任向漳浦天福提供相关资料,漳浦天福未能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也未能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因此,境外投资者最终能否享受递延纳税,还要看其增资和新建的投资行为是否符合88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同时,上述增资、新建的项目须属于88号文件规定的鼓励类投资项目。
吴桀云还提醒相关企业,在充分享受递延税款政策红利的同时,需关注税务风险。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境外投资者不符合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条件,境外投资者不仅要补缴递延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款,还要自实际收到利润分配企业的利润之日起,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缴纳滞纳金。


“意外”的520万元退税
樊益琦 王陶华 黄珣
190319

本报讯 “520万元退税,大大的‘红包’,国家减税降费的力度真是大,多了这笔钱助力,公司新合金锻造厂的建设进程要提速了。”日前,看到退税到账信息后,浙江省绍兴市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会计徐旭东高兴地说。

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是绍兴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是国内转向拉杆、悬架摆臂、球头、稳定杆等汽车配件生产的龙头企业,为一汽、上汽、比亚迪等国内多家著名汽车生产企业提供配套产品。

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几个月前,该企业董事会决定分配利润并进一步增加企业投资,其中分配给境外股东利润为5200万元,扣缴预提所得税520万元后,企业准备增加投资468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税务人员知晓该企业境外股东准备增资的信息后,认为企业情况符合《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中规定的政策享受标准,符合法规中“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的情况。

为此,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税务人员上门为企业进行了政策辅导,向该企业会计人员详细讲解了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件规定,企业办理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税的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申请资料等。索密克汽车配件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了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税申请后,不久即顺利拿到了520万元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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