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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增值税


  为了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信息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六、《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七、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九、《办法》中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十、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9日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9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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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9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相关背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期发布,为明确相关执行口径,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法》中“经营期”“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他个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登记证件”的执行口径。
  (二)明确了《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有关内容。
  (三)明确了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四)明确了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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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例

新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
“年应税销售额”避免四个理解误区IdPh
汪泽民 陈志坚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本文就上述文件中“年应税销售额”的几个实务理解误区进行讨论。

误区一: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不算在经营期内

《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公告》规定,所称“经营期”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自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中2018年第三季度未取得销售收入,除《办法》第四条规定外,也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误区二:“纳税申报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公告》规定,“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误区三:“稽查查补销售额”应追溯税款所属期(月份或季度)销售额

《公告》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不考虑其他情况,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应税销售额460万元,税务机关在2018年第四季度对该企业进行稽查,查补2017年度销售额50万元。上述“稽查查补销售额”50万元不计入2017年度,应该计入2018年第四季度。则2018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为510万元,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的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误区四:纳税人所有的销项额度应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办法》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例3: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提供住宿服务,不考虑其他情况,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应税销售额600万元,包括在2018年三季度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180万元。这180万元属于“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应计入年应税销售额。因此,该企业自2018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应为420万元,未超过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可以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国税局、小陈税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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