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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环境保护税】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予以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附件1)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B类申报表(附件2)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3),包括1张主表和4张附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7日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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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0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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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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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公告》的解读
2018年02月01日????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报表资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申报表设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税制平稳转换。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吸收和借鉴了原排污收费表单设计的经验,将原来排污费按照行业管理的报表模式优化为根据“水、气、声、渣”四类污染物类型设计的报表模式,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纳税人均可方便地完成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便于纳税人熟悉报表结构,实现税制平稳转换。
(二)有利于落实税收政策。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是税收政策落实的载体,申报表按照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总体设计,将税收政策融于纳税人计算填报的全过程。特别是在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上简化了程序,符合税法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可在纳税申报同时完成减免税申报,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三)有利于减轻填报负担。纳税申报表设计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较原排污费的报表数量和字段大大减少,减轻了纳税人填报负担。在填报数据项上,纳税人一次性填写基础信息采集表后,若相关基础信息未发生变化,后续申报只需在申报表中填写少量动态数据;在申报方式上,通过优化网上申报功能,整合数据资源,纳税人可依托征管信息系统辅助生成申报主表和自动计算应纳税额。
(四)有利于加强部门协作。部门协作是环境保护税法不同于其他税种的鲜明特点。纳税申报表设计充分考虑部门协作的需要,报表结构和数据项确定,既遵照环境保护税法、环保法律法规和监测管理规范进行科学设计,又能满足信息共享、信息比对、复核等后续管理的需要,助力部门协作。
二、申报表构成及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税报表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纳税人按期申报及按次申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一次性采集纳税人基础税源信息。
(一)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
1.A类申报表。采用主表加附表的结构,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主表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用于纳税人对按月计算的明细数据进行季度汇总申报。
附表用于纳税人分类按月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需填报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附表1.1适用于对大气污染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附表1.2适用于对水污染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附表1.3适用于对固体废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附表1.4适用于对工业噪声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附表1.5适用于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的减免税明细计算申报。
2.B类申报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和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除按次申报外,纳税人应按月填写B类表,按季申报。
(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一次性采集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包括1张主表和4张附表。
1.主表是《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采集纳税人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类别以及应税污染物排放口等相关信息项。
2.附表用于采集纳税人各类应税污染物的相关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附表3.1用于采集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相关基础信息;
附表3.2用于采集应税固体废物相关基础信息;
附表3.3用于采集应税噪声相关基础信息;
附表3.4用于采集纳税人产排污系数等相关基础信息。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排放污染物类别,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报送应税污染物的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相应附表。
纳税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当季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三、关于报表结构设计的主要考虑
环境保护税A类纳税申报表与基础信息采集表均采用主表加附表的设计结构,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可满足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的税法要求。环境保护税A类申报表附表主要满足纳税人按月明细计算需求,主表主要满足季度汇总申报需要,主表、附表不仅各自功能定位清晰,而且通过附表数据自动带入主表,既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项,又降低纳税人填报失误率。
二是可有效简化报表内容,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由于对不同应税污染物的申报数据项要求各不相同,申报数据归集在一张表上会导致报表结构内容过于复杂。采用主表加附表的设计结构,纳税人只需根据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选择填报相应附表即可,既简化清晰报表内容,又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
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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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例 |
掌握要点,准确填写环保税申报表IdPh
孙彤 朱沫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8年第7号公告,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上述公告,纳税人申报环保税,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要点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以下简称A表)和B类申报表(以下简称B表)。
A表共有6张报表,由1张主表和5张附表组成,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即非“抽样测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报环保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主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纳税人按月汇总所有污染物的明细申报数据,得出本期应缴纳税款。前4张附表是根据“水、气、声、渣”四类污染物类型设计的报表模式,分别适用于纳税人分类按月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工业噪声的排放量。第5张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的减免税明细计算申报。
纳税人在填写A表附表1(大气污染物适用)及附表2(水污染物适用)时需要注意,《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可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要而增加。因此,在纳税申报前,纳税人需要自行计算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从大到小前三项,以及每一排放口的应税一类水污染物前五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前三项的污染当量数,然后再填表。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不过,在填写A表附表3(固体废物适用)时,只涉及减除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及处置量,不涉及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将在附表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中体现。还应注意的是,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贮存量和处置量仍需缴纳环保税,不得作为报表中的减除项目填报;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同样要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B表共1张报表,适用于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和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值得一提的是,同时存在采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报,又存在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需在同一所属期内分别填报环保税申报表A表和B表。另外,A表附表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中,先填写“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后填写“本期减免税额”;B表则直接填写“本期减免税额”,不再填写“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填报要点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共有5张报表,由1张主表和4张附表组成。
主表用于采集纳税人的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类别以及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当量数等相关信息项;附表用于采集纳税人四类应税污染物的相关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排放污染物类别,填写附表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信表》及附表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同时根据附表1中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附表4《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在填写附表1时需要注意,当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时,“标准浓度值”有可能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不同,该数值应依据纳税人适用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填写,且地方标准优于国家标准。当纳税人享受《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时,就是以该数值作为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比较。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在下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附表4是唯一一张根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的采集表附表。适用于大气、水污染物的计算方法采用排污系数或者固体废物采用产污系数计算的纳税人进行信息录入、计算备案。该表是根据《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来设计的,因此在该表中的“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工艺名称”“规模等级”“末端治理技术名称”信息均应按《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规定进行填写。
(作者单位:大连市地税局)2018年2月23日中国税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