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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财政部】
【2019】
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35号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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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答记者问
2019年3月16日 来源:税政司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公告》实施后,境外人士享受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的条件有什么变化?
  答: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
  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三是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公告》还明确: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 年1 月1 日起计算,2019 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这样一来,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比原来就更为宽松了。

  2.问: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居住的天数如何计算?
  答:按照《公告》规定,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举例来说,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3.问: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连续居住“满六年”,从哪一年开始起算?
  答:按照《公告》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按此规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举例来说,张先生为香港居民,2013年1月1日来深圳工作,2026年8月30日回到香港工作,在此期间,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临时回香港处理公务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深圳。
  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实际上已经满六年,但是由于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开始计算,因此,2019年至2024年期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025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从2019年开始计算,他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已经连续满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张先生应就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6年,由于张先生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内地居住累计满183 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当年张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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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和案例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
免税条件放宽 港澳人士受益
杨力 李菲菲 王英倩
190329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对连续居住年限和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引,放宽了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的免税条件,使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获得更多税收优惠。
34号公告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6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6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连续居住“满6年”的年限从2019年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度不纳入计算范围,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即此前连续年限“清零”;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以中国香港税收居民李先生为例,李先生2013年1月1日到中国内地工作,假设2026年11月1日结束中国内地的任职,返回中国香港工作。假设在此期间,除2025年5月1日~6月30日离开中国内地以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中国内地。
李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到2018年结束已经满6年。根据34号公告规定,2018年(含)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开始计算。因此,李先生2019年期间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019年~2024年,李先生每年均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即连续满6年),并且没有在任何一年内单次离境超过30天。由于2025年其境内居住仍累计满183天,李先生2025年应就其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在2025年5月1日离开中国内地,并于6月30日返回,因此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其在中国内地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起算。有鉴于此,2026年当年李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34号公告的发布,使得因住所、家庭原因需当天往返大湾区的港澳人士,更不容易被判定为中国内地的税收居民,有助于降低其在中国内地的所得认定风险。

〔作者:德勤咨询(香港)有限公司税务合伙人,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税务总监,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税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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