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当年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税务总局】
【2019】
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六、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七、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八、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九、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十、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十一、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二、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的具体处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十四、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核查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十六、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30日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05月18日

.
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04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出台后,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就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二、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公告》明确,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在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在申报期内完成本期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并对如何填写该表进行了详细说明。
  此外,《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申请和出口退税申报的衔接问题,即纳税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五、税务机关是否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审核确认?如何审核?
  在办理留抵退税过程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可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准予办理留抵退税。对于符合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公告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暂停(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对于符合退税条件,但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或存在未处理的相关涉税事项等情形的,明确先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1)如果风险疑点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2)如果风险疑点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留抵退税;
  (3)如果在进行风险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问题核实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不予办理留抵退税。经税务机关审核,对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六、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七、如果发现纳税人骗取留抵退税,如何追责?
  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规定

 

 

.

笔记和案例

关注!增量留抵退税实操要点
本报记者 阚歆旸 通讯员 陈晓黎
19051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主体条件、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提交的材料等问题。有关专家提醒,纳税人应把握相关实操要点,顺利办理留抵退税。
当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当期可以不缴纳税款。同时,未完成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留存到下期抵扣,留存的部分即为留抵税额。最近两年来,财税部门多次发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政策脉络逐渐清晰。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的实操要点。

留抵退税不再受行业限制
与之前的相关规定相比,20号公告最突出的变化,是取消了对留抵退税的行业限制。
2018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行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20号公告则规定,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纳税人,不细分具体行业,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2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这5个条件是:(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新增“增量留抵税额”概念
根据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规定情形的,应该按照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汇税务(重庆)合伙人李明东说,“增量留抵税额”是一个新概念,值得相关纳税人注意。
李明东解释,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3月相比,2019年4月~9月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即每个月的留抵税额必须大于零,9月要求留抵税额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
李明东举例说,假设甲公司2019年3月的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19年4月~9月每个月进项税额均大于销项税额,合计产生了增量留抵税额110万元,且9月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假设该纳税人满足其他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的条件,那么,甲公司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即为110-10=100(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影响退税额
2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接上例,企业不能简单地认为,可申请退回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100万元,而是要根据进项构成比例做进一步计算。假设甲公司2019年4月~9月共计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300万元,而这300万元包括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70万元;另一部分为取得其他扣税凭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的进项税额等30万元。那么,其进项构成比例为270÷300=90%,则甲公司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90%×60%=54(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严颖提醒,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取得其他扣税凭证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上述计算的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采用以规定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通过增加分母比重来计算退税额的形式进行排除。

在留抵退税后,附加税费的计算基础,也是相关纳税人需要关注的一项内容。
根据现行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需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此前,为配合70号文件规定的部分行业实施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段文涛认为,鉴于80号文件并未限定只适用某一时期或某个行业,该项政策适用于所有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20号公告涉及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80号文件的规定。
接上例,假设甲公司位于市区,2019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10万元,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甲公司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54万元,已在10月取得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54万元。此时,甲公司10月的上期留抵税额变为110-54=56(万元),10月应抵扣税额合计为56+20=76(万元)。
10月,甲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150-76=74(万元),假设在没有相关配套政策情况下,甲公司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4×7%=5.18(万元),教育费附加74×3%=2.22(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4×2%=1.48(万元),共缴纳附加税费8.88万元。
如果将留抵退税的金额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则甲公司10月应以74-54=20(万元)为计税(征)依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7%=1.4(万元),教育费附加20×3%=0.6(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0×2%=0.4(万元),共缴纳2.4万元。考虑到80号文件的叠加效应,甲公司10月合计可以少缴纳附加税费6.48万元。

声明:文件来自公开媒体,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纳税无忧财税服务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