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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2019】
增值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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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20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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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客运企业,享受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我公司开出的免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客户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暂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发票上不显示税额,下个环节不能据此抵扣进项。

——总局解答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五)
2019-04-09

一、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
问: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三、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
问: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依据39号公告第二条。
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问:2019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未分别核算。
问: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的原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问:39号公告中的几项政策执行期限是一样的吗?
答:39号公告明确,调整增值税税率等多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除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外,其他政策没有执行期限。

七、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八、前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
问:应在什么时间调整加计扣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九、公司既从事国内贸易也兼营出口劳务,其他条件均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
问:公司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你公司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应按上述规定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以前月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问: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2019年4月开具原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红字冲减的金额、税额计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列次。

地方规定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税务处理
自2019年至2021年,规定行业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10%或15%)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问: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是否免税?
答: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形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

笔记和案例

把握政策要点 合规加计抵减
马泽方
190329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重磅”文件中,加计抵减颇受关注。加计抵减政策是我国增值税体系中的“新面孔”,相关企业应从时间限制、抵减范围、抵减额的计算等方面把握好政策要点。
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于加计抵减这一“新面孔”,笔者提醒纳税人应从时间限制、抵减范围以及抵减额的计算等方面把握新政。
39号公告规定,可享受加计抵减优惠的主体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可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确定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

注意具体时间限制
39号公告对纳税人加计抵减,提出了一系列时间要求。
39号公告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也就是说,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即使设立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成立前3个月也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比重的,第4个月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并且允许在第4个月补此前3个月的加计抵减额,在第4个月及以后申报期抵减,但不能追溯抵减。
举例来说,甲企业于2019年4月1日新设成立,4月~6月的销售额符合条件,那么,甲企业可于7月申报6月税款时,计提4月~6月的加计抵减额。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如乙企业于2019年4月1日新设成立,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假设其6月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7月申报时可一并计提5月~6月的加计抵减额。
值得注意的是,加计抵减是临时性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计提加计抵减额,未抵减完的停止抵减。其他与时间相关的规定,纳税人也应一并关注。

准确计算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不同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是用于抵扣,而是用于计算;同时,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加计扣除,并非将进项税额的110%在销项税额中减除,而是将进项税额的10%在应纳税额中减除。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额的具体计算可分为两步。第一步:计算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第二步:计算抵减后的应纳税额。需区分两种情况:(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情况下,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那么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那么抵减后的应纳税额=0,加计抵减额余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某服务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假设该企业2019年6月其一般计税项目的销项税额为130万元,进项税额为11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10万元,上期结转加计抵减额余额为6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为80万元(不含税),征收率为3%,且该企业无其他涉税事项。
那么,该企业的一般计税项目下,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30-110-10=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10×10%=11(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6+11=17(万元);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则该企业加计抵减额余额=17-10=7(万元)。
同时,该企业的简易计税项目下,应纳税额=80×3%=2.4(万元)。则该企业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2.4=2.4(万元)。
如果按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纳税人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地调减加计抵减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税额抵扣:将取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按照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加计扣除:将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一定比例(175%)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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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宏 本报记者 郑国勇 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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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发布后,增值税税率下调等各项政策更加明确。这些优惠政策惠及制造业等行业的同时,也给出口企业带来重大利好。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了解到,据初步测算,相关新政策的出台,预计每年将为大连出口企业释放流动资金18亿元。
据大连市税务局总会计师崔金发介绍,增值税征税率降低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必然随之减少,这意味着从今年4月起,企业原先被占用的采购资金将被大量释放出来。“经测算,增值税税率降低后,出口企业购进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税负平均降低1.4个百分点,每年将为大连出口企业释放流动资金18亿元。在当下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环境下,此举将有效降低财务成本,帮助出口企业盘活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崔金发说。
大连保税区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减税政策的直接受益人。该公司是一家对外服装贸易企业,产品主要出口日本、韩国,适用16%增值税税率,2018年出口贸易额为80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为1300万元。增值税税率从16%降至13%,公司采购相同数量原材料可以比之前节省260万元。“这将使公司的资金链得到进一步充实,融资难的问题迎刃而解。如果将这笔资金投入再生产,公司在贸易额增长的同时,出口退税额也将从805万元增长至955万元。企业资金盘活了,我们对于企业的发展也更有信心了。”公司财务负责人石琇吉说。
记者了解到,这次增值税改革有2175种出口商品的征退税率差压缩3%,有375种出口商品的征退税率差压缩1%。出口商品征税率、退税率越趋于一致,出口企业需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就越小。崔金发表示,这将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出口企业与外商谈判议价时的筹码。而对科技创新型的、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附加值高的出口企业,此举将直接提升企业经营效益。据大连市税务局的测算,增值税征退税率调整,每年将降低大连出口企业成本7.44亿元,增加出口退税3.24亿元。
另外,本次共有6793种出口商品适用税率由16%降为13%。对生产型出口企业来说,以免抵税额为基础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随之降低,整体税负有效减轻,助力出口企业轻装上阵。据测算,大连每年将减少出口企业免抵税额20亿元,减少地方附加税2.4亿元。
佳能大连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有30年历史的外资企业,主要生产办公设备产品,主要出口地为日本、美国。受到国际市场需求疲软等的影响,近几年的出口总额呈下降趋势。据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经理介绍,退税率调整后,前三个月过渡期仍执行16%的退税率,从今年7月开始执行13%的退税率。预计今年第三、第四季度,公司将减少免抵税额500余万元,减少各项附加税60余万元。
大连长海双盛渔具厂向日本市场出口鱼钩产品已有30年历史,主要采取购进鱼钩和鱼线手工加工后出口,公司主要成本是人工费,所以总体进项不高。今年4月,预计该企业的出口额大约在200万元左右。按照最新优惠政策,退税率仍为13%,免抵退税额约为26万元;征税率由16%下调13%,使进项税额转出由原来6万元减少到零,即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应退税额由原来15万元,增加到现在约21万元,增加了6万元。同时3项附加税费由原来的1.1万元减少到现在的5000元,企业合计增加近7万元的优惠。


增值税四项服务加计抵减政策解析
原创: 老税官 税白天下 3月23日

一、政策期限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如有结余加计抵减额,可有推迟勾选认证、真实业务前提下的提前开票、未开票收入申报等合规操作。
二、适用对象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所有销售额均应纳入计算;对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前销售额纳入计算。
三、条件判断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 明确符合条件的销售额计算期间,仅以此期间的销售额比重来判断。
不得以其他期间的销售额来确认计算。
如老企业不得以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如是2019年6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自6月1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来判断,不得以7月1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来判断。不论该企业在6月1日起3个月期间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疑惑:月份中间开业的,销售额如何计算?
如:2019年4月20日设立,自设立之日4月20日至7月20日吗?难道要按开具发票的日期来计算销售额?不符合财税常规,不应表述为自设立之日,应为设立当月、设立次月或者以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月份起。
2. 2020年是否符合条件,是以2019年全年销售额来计算确定。
对于老企业,只要2018/5-2019/4期间销售额比重符合条件,不论2019年全年销售额比重如何变化,均可加计抵减。
3.条件判断期间与享受加计抵减期间是错期的。
假设某老企业在2019年6月1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只要自2018/4-2019/3期间的销售额符合条件,2019/6-2019/12的进项税额均可加计抵减。
四、抵减规则
1. 当期计提: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当期可计提的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要求是一致的。
疑惑:只规定在确定适用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只有这一个时间点补提。如果漏提,在其他月份是否允许补提?
不得计提的有:未勾选认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的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要求是一致的。
2. 当期抵减:先正常计算应纳税额,再考虑加计抵减税额。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加计抵减税额结转下期;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抵减或结转下期。
3. 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河北制造业的减税账

在新一轮更大规模减税降费过程中,河北省仅增值税一项减税预计将减轻市场主体税收负担310亿元。在增值税税率调整涉及的19个行业中,减税最多的行业是制造业,预计占总减税额的六成。

中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是河北省纳税大户,也是这次增值税改革的受益大户。企业党委书记孙明荣告诉记者,这次税率下降,对企业影响非常大,全年预计可少缴增值税2.8亿元,利润增加3300万元。

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鲲。据他介绍,企业承担着中国—乌克兰政府间合作项目核电站延寿项目、科技部机器人等重大项目。企业为这些项目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费用。“增值税税率降低,我们可以少缴税款500万元左右”

河北诚信集团董事长褚现英:“2018年,我们全年享受税收优惠1.62亿元。”

河北纽斯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任丽霞则算了一笔细账:去年企业税前利润120万元,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擦肩而过。今年国家放宽小微企业标准,企业正好赶上了这个好政策,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今年企业销售预计增长10%,达到2700万元。按新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预计将少缴增值税25万元。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致力于高端数字化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董事长陈冀生表示,这次减税降费将直接减少企业税费负担约110万元。

石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秀坤告诉记者,增值税税率下降,企业税负将下降18.75%。如果按照2018年的产值计算,今年预计将少缴纳增值税73万元左右。


据中国联通集团测算,减税降费政策实施后,至2019年底,联通集团增值税预计最多可减少17.14亿元(包括增量留抵税额退税5.13亿元),企业所得税预计最多可减少0.81亿元(考虑亏损因素),全集团员工个人所得税预计可减少11.75亿元,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可减少0.62亿元,养老保险费用预计可减少6.88亿元,减税降费总额预计达到37.2亿元。


优化退税流程 及时落实政策
2019年11月13日 版次:04 作者:王悦 记者王红兵

日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收到留抵退税款1516万元。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是一家从事铁塔建设、维护、运营的上市公司。因前期投入资金大、生产销售周期长,企业每个月增值税的留抵税额都有增加。今年10月,企业向税务局递交了退税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材料,办理退税相关事宜,使企业及时享优惠。
“2018年,国家试行一次性留抵退税政策时,我们公司就成为首批受益企业,收到3000万元的留抵退税款,已全部用于扩大生产。”


增值税留抵退税:注意几个“兼顾”
2019年12月04日 版次:06 作者:辛淑婷 张晖 王璐

增值税留抵退税自2018年试行以来,在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鼓励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结合实际推行情况,笔者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依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比如,现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申请退税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需为A级或B级。而依照现行纳税信用管理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纳税人,不参加本纳税信用评价周期的评价。也就是说,新办企业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次年,才能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这就致使部分新办企业受信用等级评定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及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另外,现行政策虽然要求申请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满足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等条件,但仍存在不法分子通过虚开虚抵进行事先筹划和人为操作骗取留抵退税的可能,对税务机关加大风险防范力度提出更高要求。

如何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兼顾”:
政策设计应兼顾地区和行业差异。在财政可承受和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放宽新办企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条件。同时,对具备示范带动作用的地区,如自贸区,实行动态化信用管理,根据纳税人信用等级变化,推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税收服务和管理。
税收管理应兼顾效率和风险。一方面,在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上,应尽量优化流程、精简资料、完善配套措施,让企业应享尽享政策红利;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对政策被不良利用的方式作出预判和分析,通过设计指标模型,尽早识别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骗税风险。
政策宣讲应兼顾深度和广度。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政策宣讲需要广度,重点是政策享受条件、准备资料、办理流程和时限等实操性内容;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政策宣讲需要深度,以增强企业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从而鼓励企业做好业务流程和税收流程的衔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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