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再取消12项(附件所列1—12项)税务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另有3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所列13—15项)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落实2018年底公布取消20项和本次公布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并积极回应企业和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减少涉税资料报送,确保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序号 证明名称
1.纳税困难证明(减免车船税)
2.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
3.资源税管理证明(开采销售规定范围内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4.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公证证明(个人所得税)
5.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备案)
6.残疾人证明(残疾人个人提供服务)
7.外交机构、人员身份证明(办理其所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
8.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对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9.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批文(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
10.捕捞、养殖船证明(免征车船税备案)
11.车船产权证(免征车船税备案)
12.总分机构证明(汇总纳税)
1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证明(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备案)
14.转制证明(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备案)
15.退出现役证(办理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备案)
附件 |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