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居民个人既有境内综合所得,也有境外工资收入,应如何计算抵免限额及应纳税额?本年度境外缴纳的税款高于抵免限额的部分应如何进行处理?
回答:孙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无居所不满6年的除外)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个人仅需要就境内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境外税款的抵免问题,可以参考下面的案例。
【案例】2019年度,户籍在深圳的居民个人张先生从中国境内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300 000元,从境外A国取得工资200
000元,再无其他综合所得收入。2019年度,张先生可以扣除的费用分别为,基本减除费用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共计100
000元。境内任职单位预扣预缴张先生工资部分税款21 000元;另外,张先生在A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30 000元。
张先生个税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计算张先生2019年按中国税法应缴纳的个税额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2019年张先生全部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300 000+200 000-60
000-100 000)=340 000(元),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总应纳税额=340 000×25%-31 920=53 080(元)。
第二步,计算张先生境外综合所得在国内的抵免限额
税法规定,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因此,张先生来源于A国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53
080×(200 000÷500 000)=21 232(元)。
税法规定,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由于张先生来源于A国的所得仅有综合所得,其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为21232元,即张先生2019年度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30
000元,当年在境内仅可抵免21 232元。
第三步,年度汇算
由于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合并后,整体应纳税所得额提升,适用税率提高,张先生来自境内的所得300 000元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10
848元(53080×(300000÷500000)-21 000)。
第四步,对境外已缴税额超过境内抵免限额的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本案中,张先生2019年度境外缴纳的税款高于抵免限额的部分为8
768元(30 000-21 232),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A国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计敏(鹰潭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政策规定,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以上摘自6月22日的《中国税务报》,个别文字略有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