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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财政部】
2020
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六、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八、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九、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十、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十一、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十二、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十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十四、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毕的税额,可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处理。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73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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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更新日期:2020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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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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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案例

问题:居民个人既有境内综合所得,也有境外工资收入,应如何计算抵免限额及应纳税额?本年度境外缴纳的税款高于抵免限额的部分应如何进行处理?
回答:孙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无居所不满6年的除外)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个人仅需要就境内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境外税款的抵免问题,可以参考下面的案例。
【案例】2019年度,户籍在深圳的居民个人张先生从中国境内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300 000元,从境外A国取得工资200 000元,再无其他综合所得收入。2019年度,张先生可以扣除的费用分别为,基本减除费用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共计100 000元。境内任职单位预扣预缴张先生工资部分税款21 000元;另外,张先生在A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30 000元。
张先生个税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计算张先生2019年按中国税法应缴纳的个税额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2019年张先生全部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300 000+200 000-60 000-100 000)=340 000(元),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总应纳税额=340 000×25%-31 920=53 080(元)。
第二步,计算张先生境外综合所得在国内的抵免限额
税法规定,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因此,张先生来源于A国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53 080×(200 000÷500 000)=21 232(元)。
税法规定,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由于张先生来源于A国的所得仅有综合所得,其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为21232元,即张先生2019年度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30 000元,当年在境内仅可抵免21 232元。
第三步,年度汇算
由于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合并后,整体应纳税所得额提升,适用税率提高,张先生来自境内的所得300 000元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10 848元(53080×(300000÷500000)-21 000)。
第四步,对境外已缴税额超过境内抵免限额的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本案中,张先生2019年度境外缴纳的税款高于抵免限额的部分为8 768元(30 000-21 232),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A国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计敏(鹰潭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政策规定,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以上摘自6月22日的《中国税务报》,个别文字略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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