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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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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更新日期:2022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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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0年08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税务总局起草了《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了资源税征管有关规定,修订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与操作指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4条,规定了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公告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明确了优惠政策办理方式,废止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便利纳税人申报计税。对于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两种情形,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当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时,由于在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增值或数量消耗,为确保税负公平,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需要按照《公告》规定的公式计算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例如,某煤炭企业将外购100万元原煤与自采2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销售,选煤销售额为4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100×(3%÷2%)=150(万元)。
(二)修订了纳税申报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资源税法统一规范了应税产品的税目、征税对象等税制要素。根据资源税法的新要求和新规定,我们对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基本保持原有表单逻辑结构的基础上,对表内数据项进行了精简。修订后的资源税申报表分为1张主表、1张附表,较原申报表减少了2张附表、24项数据项。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时,先填写附表数据项计算资源税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和减免税税额,再将结果代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填写附表数据项后,系统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各地已在电子税务局中更新了申报模块,能够满足纳税人线上“非接触式”办税需求。
(三)简化办理优惠事项,优化办税流程。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备案资料,只需要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主要考虑是,根据资源税法授权,部分资源税优惠政策由各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公告》不宜对其做出统一规定。
(四)废止了部分规范性文件。为配合资源税法的实施,对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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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明确
2020年08月31日 版次:01 作者:宗和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征管有关规定,修订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引。
公告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便利纳税人申报计税。对于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两种情形,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当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时,由于在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增值或数量消耗,为确保税负公平,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需要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资源税法统一规范了应税产品的税目、征税对象等税制要素。根据资源税法的新要求和新规定,公告对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全面修订,精简了表内数据项。修订后的资源税申报表分为1张主表、1张附表,较原申报表减少了2张附表、24项数据项。
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时,先填写附表数据项计算资源税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和减免税税额,再将结果代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
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填写附表数据项后,系统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据悉,各地税务部门已在电子税务局中更新了资源税申报模块,能够满足纳税人线上“非接触式”办税需求。
公告还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须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备案资料,只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此外,为配合资源税法实施,税务总局对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公告中明确,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税务局
砍下“四板斧”,破解矿山资源税征管难题
2022年08月26日 版次:04 作者:本报记者 许蒙亚 通讯员 蔡行 胡劲汉

安徽省铜陵市以矿产资源储量丰富、种类齐全闻名,其中铜、硫铁矿和石灰石储量均在全省名列前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围绕矿山信息共享、计税依据确认、运杂费用扣除等环节多向发力、持续创新,有效破解了资源税征管堵点难点,提升了税收监管的精准度,为矿山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 畅通信息渠道 ▶

在推进资源税征管的过程中,税务部门掌握的矿山信息越及时、越准确,税收征管质效就越高。

铜陵市税务局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当地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政府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交换制度,畅通矿山信息实时共享渠道,为资源税征管打下坚实的信息基础。现在,通过登录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直报管理分析系统”,税务部门可以及时掌握全市矿山年开采核定量、储量变化情况、主矿共伴生矿开采情况以及开采年限等信息。“有了这些信息,税务部门就能为矿山企业精准‘画像’,更有利于精准监管。”铜陵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科长邹芳芳说。

同时,铜陵市税务局还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开展露天矿山剥离物专项调研,将县区政府以及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批复或拍卖的矿山砂石土剥离物纳入资源税管理,明确界定纳税义务及课税对象,减少征纳双方争议,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截至目前,铜陵市通过批复或拍卖的9座矿山砂石土剥离物均纳入资源税管理,对剥离物开采销售行为实现同步介入、同步治理。

◀ 构建监控模型 ▶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后,资源税和资源产品的价格实现了正向关联。这样一来,能否准确把握资源产品价格,就成为能否准确计税的关键。不过,矿产资源产品具有金融属性,价格波动快,如何及时且准确地把握价格,是一个实操难点。

对此,铜陵市税务局专门组建跨税种管理团队,对矿产品期货价格、铁矿石普氏指数等价格锚定依据进行研究,明确了大型采矿企业铜精砂、铁精砂、硫精砂等资源价格的形成路径,同时对开采和冶炼一体化企业集团内部移送资源的定价方法、定价标准和定价原则进行测试。在此基础上,铜陵市税务局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定期将内部获取的增值税和资源税数据与外部获取的用电量、炸药量及开采量数据进行比对,设置总金额、总数量、平均价格等变量系数和预警阈值,并基于此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价格监控模型与申报逻辑分析方法。

铜陵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副科长吴博说,由于有了模型和方法,只要获得企业原矿开采量数据,即可进行申报逻辑分析,足不出户就能开展风险防控及账表比对,从而更好地查找风险疑点,提升征管质效。

◀ 明确政策口径 ▶

值得注意的是,在矿产品交易过程中,由卖方代垫运费的情况比较普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铜陵市税务局发现,相关企业代垫运费后,存在取得凭证不规范、凭证种类多、跨度时间长等情况。由于实际情况纷繁复杂,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凭证可以扣除,在实操中不易判定。对此,铜陵市税务局在对相关企业进行充分调研,并请示上级部门后,依规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对卖方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并实行“一票制”结算的,在支付运输公司运费时取得的运输发票作为运费的扣除依据;对运输发票取得滞后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由纳税人在会计核算年度内自行扣除。

◀ 形成管理闭环 ▶

资源税代扣代缴取消后,如何避免纳税人不申报或少申报等风险,也是征管中的一个难点。对此,铜陵市税务局积极创新,建立了资源税源头控管方式,从矿山源头入手加强精准监管,有效破解了难题。

自2021年以来,铜陵市税务局走访调研了全市规模以上砂石土矿山,详细获取了相关企业购买炸药、销售不同规格产品等信息,测算单吨炸药成本、单吨炸药开采量、各规格产品出料比、销售均价,推算出销售收入的合理区间,再经过综合反复分析测算,对超出收入区间范围的纳税人设置了风险指标体系。通过该指标体系,能够及时发现相关纳税人不申报或少申报的问题,从而有效防控了潜在风险,也为当地矿山企业营造了更好的发展环境。

与此同时,铜陵市税务局利用金税三期系统中相关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申报明细数据,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资源税计税依据进行比对,将偏离度20%作为预警阈值,筛选出可能存在运费违规扣除的纳税人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应对和监管,从而构建了“资源税申报—企业收入核算—运费扣除”管理闭环,有效防控了运费违规扣除风险,促使相关企业更加规范地经营。

铜陵市税务局二级高级主办胡升庆表示,接下来,铜陵市税务局将以资源税管理为切入点,在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上持续发力,切实筑牢矿山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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