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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2号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财政部】
2020
资源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九、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 钨 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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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网站        更新日期:202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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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云南省税务局解答资源税20个政策问题
2020-08-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一、什么是资源税?
答:资源税是以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

二、什么是资源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三、资源税有多少个征税税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共5个大类164个税目为征税税目。

四、资源税征税对象是什么?
答: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

五、原矿和选矿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六、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实行从价计征的,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计征的,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七、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缴纳资源税包括哪些情形?
答: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八、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九、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如何确定其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答: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是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四是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五是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十、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如何确定?
答: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十一、资源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按照《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所附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十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答: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三、资源税的计征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资源税按照《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十四、资源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方案》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2号)规定,以下情形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3.纳税人开发尾矿库里的尾矿。
以下情形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5.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当年应纳资源税,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的百分之五十。
6.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十资源税;
7.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云南省共生矿、伴生矿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按规定执行,暂不计征共生矿、伴生矿的资源税政策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8.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9.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资源税。
11.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十五、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多项优惠政策吗?
答: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十六、资源税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答: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十七、资源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十八、资源税在什么地方缴纳?
答: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十九、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十、资源税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加强天津市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天津市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六号
《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3日

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

一、辽宁省砂石、其他粘土、矿泉水、地热四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石灰岩及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二、辽宁省实行资源税幅度税率的税目,其具体适用税率按《辽宁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辽宁省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办法按《辽宁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执行。
四、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2.辽宁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沪财发〔2020〕10号2020年8月18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一、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计税依据为应税矿泉水的销售量。

  二、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学习笔记、案例、相关资讯

混合销售:资源税申报表这样填写
2020年10月09日 版次:06 作者:张翔 王雨薇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施行。由于资源税申报表有所调整,加之混合销售是日常经营中较为常见且容易忽视的税务风险点,近期有不少纳税人向笔者咨询混合销售情况下资源税的缴纳及申报表填报问题。

案例
A矿业公司主要从事金属矿产的勘探、开采、生产、冶炼及销售等业务。2020年9月7日,A公司购入200万元的铁原矿,与自采价值300万元的铁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铁选矿进行销售,销售额为800万元。已知当地铁原矿税率为4%,选矿税率为2%,那么,A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资源税?又应如何填报资源税申报表?

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将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分为混合销售和混合洗选加工后销售两种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二是当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时,由于在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增值或数量消耗,为确保税负公平,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需要按照14号公告规定的公式计算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计算公式为: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因此,A公司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根据公式,准予扣减的外购铁选矿购进金额=200×(4%÷2%)=400(万元),应纳资源税税额=(铁选矿销售金额-准予扣减的外购铁选矿购进金额)×税率=(800-400)×2%=8(万元)。

A企业在填写申报表时,应选择《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申报和减免税计算明细)》填写“申报计算明细”,在“税目”(第1列)下选择“铁矿(2020)”,“子目”(第2列)选择“铁矿–选矿”,“销售额”(第7列)下填写8000000,“准许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第9列)下填写4000000,“计税销售额”(第10列)将自动生成4000000,系统会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计算出本期应补(退)税额为80000,纳税人保存申报即可。

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资源税法施行后,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简并为1张主表和1张附表,较原申报表减少了2张附表、24项数据项,网上申报更加简便。在具体填报细节方面,申报从量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第4列~第5列。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第7列~第9列。同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第5列)、“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第9列)应填写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或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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