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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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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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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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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2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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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地方规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近年来,税务系统持续推进纳税信用建设,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纳税人的重要“资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2019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得到了广大纳税人欢迎。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力落实《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等文件要求,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关于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此前《修复公告》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在此基础上,《公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对于符合《公告》第一条所列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符合《修复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二)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程序。《公告》明确,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的最新的纳税信用级别。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后,将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三、关于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2021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优化营商环境意见》,明确了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公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精神,细化了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信用修复适用的修复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对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资料备案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相关指标已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用※进行标注。

四、关于衔接“首违不罚”制度
“首违不罚”体现了对纳税人轻微违规行为的容错原则,为保持相关政策规定的衔接,《公告》明确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珍惜信用修复的机会
2021年12月07日 版次:01 作者:遂平声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

诚信被视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对于市场主体来说,诚信既是必须践行的行为准则,也是能够为自己带来实际利益的无形资产,是赢得消费者和市场的可靠保证。近年来,税务系统持续推进纳税信用建设,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纳税人的重要无形资产,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重视。这次,《公告》明确22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可以进行信用修复,是在改善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背景之下的又一次制度创新。

古人有云:“不贵于无过,而贵于能改过。”纳税失信行为的发生,有着“背景不同、动机不一”的客观原因。对于恶意失信行为,法律必须严惩;而对于一时失察或者存在不可抗力的失信行为,应该给予纳税人“改过”的机会,不宜生硬地“一刀切”。支持失信者通过各种方式修复信用,无疑是公平公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然选择。

这次发布的《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为失信纳税人提供了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提供了更多权利救济的途径,体现了税务执法宽严相济的理念。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也应该利用好信用修复的机会,悔过自新,用实际行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纳税信用污点,尽早实现纳税信用等级的提升,重新擦亮企业诚信经营的“金字招牌”。

学习笔记、案例、相关资讯

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同步提供重整资料 谨防再次失信
2021年12月03日 版次:06 作者:田俊杰 本报记者 贺艳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在原有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基础上,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破产重整企业修复纳税信用迎来更大利好

企业破产,并不是企业走向消亡的一个简单结果,而是企业在资不抵债等状况下经过法定程序进入破产程序的一种持续状态。破产重整制度为面临破产的企业提供了恢复生机的机会。一方面,对债务人而言,破产重整可以使企业继续生存下去,并可能重新恢复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对债权人而言,破产重整可能使企业产生正常的利润,从而获得更多乃至全部的债权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干部、公职律师乔伟表示,对于纳税信用级别比较低的破产重整企业而言,其在办理发票、退税等涉税业务,以及办理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会受到限制,影响企业的业务经营与重整新生。而31号公告细化了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信用修复适用的修复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具体来说,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对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资料备案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31号公告对于破产重整企业来说,提供了很大利好。”乔伟表示,以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为例,根据规定,纳税人如果“30日内纠正”,在进行纳税信用修复时,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可以加5分,其他的加4分;纳税人如果“30日后本年纠正”,可以加2分;而纳税人如果“30日后次年纠正”,则只能加1分。31公告对于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的相关事项,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无疑可以更好地帮助其修复纳税信用。而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这也是很大的便利。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纳税人以为,只有在破产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后才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相关企业就可以及时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同步提供重整计划等资料

破产重整企业在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应关注程序性规定,妥善做好申请工作。结合31号公告规定来看,具体可分为两步——

第一步:破产重整企业应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的最新的纳税信用级别。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重整企业在申请信用修复时,需要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以及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相关证明,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破产重整企业将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业务重整,涉税管理也应“重整”

虽然31号公告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提供了便利,但并不意味着相关企业可以放松自身的涉税管理。业界专家表示,相关企业不仅应通过重整,让业务经营重新焕发活力,而且应当借助重整机会,对自身涉税管理也进行“重整”和升级,谨防再次发生失信行为,以更良好的纳税信用水平促进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乔伟向记者表示,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应注重涉税处理合规,持续做好纳税信用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填报财务报表、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而除了这些情形外,相关企业还应重点关注破产重整过程中容易忽视的涉税事项,比如破产程序中对资产进行处置时新增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因对债务进行豁免而产生的所得税等。

“此外,破产重整企业还可能产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企业也应重视这些税种的管理,及时申报、缴纳相应税款,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乔伟说。


修复纳税信用 重塑企业信心
2022年01月04日 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卢慧菲

“上过税收违法‘黑名单’也可以吗”“太好了,我们不用再等一年了”“赶紧筹集税款”“我第一时间去申请”……连日来,多地纳税人持续关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扩大的消息。

2021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使存在严重纳税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破产重整企业也有机会快速以正常身份参与市场竞争。31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元旦刚过,不少纳税人便向税务机关提交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税务机关第一时间传消息作准备

“好消息,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扩大了!”2021年11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在《小城说税》线上栏目发布31号公告。

“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的名片,对企业发展非常重要,31号公告扩大了破产重整企业和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大大缩短了这些类别企业修复信用的时间,我们要抓紧宣传,使相关企业可以尽快享受政策利好。”防城区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说。据悉,该局除了通过线上告知,还导出现有D级纳税人的数据,逐户比对31号公告规定的修复条件和标准,筛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逐一发送通知,提醒企业及时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挽回信用损失。

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也在第一时间转发了31号公告,划重点并列出需要注意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徐翀表示,31号公告为严重纳税失信和破产重组企业提供了重新来过的机会和权利救济的途径,并使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效衔接,体现了税务执法宽严相济原则,有助于激励更多纳税人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在及时送政策利好的同时,重庆市税务局还根据31号公告完善《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为促进企业破产重整提供更好的指引。

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

遵从税法积极性

记者了解到,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已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时间为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或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

31号公告新增破产重整企业和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修复条件和标准,明确前者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即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后者在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连续6个月或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37号公告实施后,主动纠错修复信用的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加。31号公告的施行,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遵从税法的积极性。”玉林市玉州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朱思其说。

严重纳税失信人重拾上进动力

当看不见摸不着的“信用”变得越来越可量化,纳税信用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出愈加重要的作用。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对一些纳税人而言,不仅给了他们修复纳税信用的机会,更给了他们重拾市场信誉和发展信心的可能。

“这个政策来得真及时。”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看到31号公告后,奉节县某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财务负责人胡某说。

2021年该合作社被关联评价为D级,申请银行贷款受阻。按照此前37号公告规定,合作社2022年底才能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而根据新发布的31号公告,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就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合作社已满足这个条件,我要第一时间去申请信用修复,我们老总也很振奋,提出要争当A级纳税人。”胡某说。

尝过纳税信用降级的“苦头”后,企业更加注重依法诚信纳税,努力争取实现纳税信用级别的提升。

“有过严重纳税失信记录的企业也能尽快挽回信用损失了,我要抓紧时间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梧州市藤县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说。这家企业一度濒临倒闭,生产经营不正常,被列为非正常户,纳税信用被判为D级,在领用发票等方面受到限制,31号公告新规定让郑某看到了尽快修复纳税信用的希望。

破产重整企业对未来更有信心

“对于破产重整企业来说,纳税信用修复是助推其快速回到运营正轨的重要力量。税务机关支持破产重整企业修复纳税信用的制度措施,有助于盘活市场资源,会让重整企业对未来更有信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金州区税务局法制科科长罗鑫这样看待31号公告的意义。

“破产企业重整后,其投资主体、股权结构、管理经营方式等往往发生根本变化,根据其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给予信用修复机会,对新生企业和新股东都更为公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税院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法院方负责人吴金炉表示。

“31号公告解决了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难问题,精准击中了重整企业的痛点。”浙江鸿瑞税务师事务所稽核培训部主任孔祥波说。

浙江某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是“税院合作”机制推动下重整的企业,其负责人王陆军介绍,公司在重整前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在税务机关和法院牵线搭桥下实现破产重整,但企业重整后可能会受到延续的低等纳税信用影响。“随着31号公告施行,这个问题我不担心了,我们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便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重新与其他企业同台竞争了。”王陆军印证了孔祥波的说法。

“重整是为了更好前行,良好的纳税信用对快速恢复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31号公告新规定让我们更有信心谋发展了。”重庆九龙坡区一家破产重整企业的黄会计深有同感。其供职企业目前处于预重整阶段,由于资金困难出现欠缴税款的情况,纳税信用被评为D级,不利于企业重整。而根据31号公告规定,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只要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就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黄会计透露,企业已赶在2021年底缴清欠税、滞纳金等,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做好了准备。

采访中,不少在2021年享受了“首违不罚”利好的纳税人也认为31号公告很贴心。按照该公告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虽然申报逾期可以‘首违不罚’,但是这几天我一直在担心不良记录是否会对公司贷款造成影响,现在我放心了。”杭州千岛湖某食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胡红爱说。她在2021年11月申报截止日填好了各项数据,一忙忘记点击“全申报”按钮了,导致申报逾期,正忐忑不安时看到了31号公告中关于“首违不罚”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规定,一下踏实了。

(参与采写:张鲲翼 贺艳 虞立教 郑国勇 吕凤娇 范鑫)


企业破产程序中纳税信用修复需注意什么
2022年01月25日 版次:07 作者:徐战成 方俊

纳税信用修复新规定给予了破产重整企业快速重返市场的推力,鉴于税法和企业破产法在破产企业等法律术语和规范口径方面存在差异,落实这一规定需要厘清有关条款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问题。

自 2022 年1月1日起,破产重整企业迎来重大利好。同日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指出,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这是税务总局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破产程序可以适用特殊的纳税信用修复制度,有助于破产重整企业快速以正常身份重返市场。为落实好这一新规定,笔者认为,鉴于税法和企业破产法在破产企业等法律术语和规范口径方面存在差异,有必要厘清新规定有关条款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问题。

根据税法语境理解适用对象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三种具体程序。对于破产清算来说,企业清算完毕后要办理注销登记,法人资格不复存在,自然已没有纳税信用修复的需求。而在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程序中,企业经过破产程序后,法人资格得以延续,往往存在纳税信用修复的需求。那么,31号公告关于破产程序纳税信用修复的规定,适用对象该如何理解?

在企业破产法语境中,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前,一律称为“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后,称为“破产企业”或者“破产人”。31号公告中使用的称谓“破产企业”,如果按照企业破产法语境来理解,是指法院宣告破产后的破产清算企业,这显然与破产重整的实际需求不匹配。因此,31号公告中所说的“破产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语境而非企业破产法的语境去理解。从31号公告“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的表述可以看出,该文件所说“破产企业”,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范围上包括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重整企业与适用破产和解程序的和解企业。

适用条件方面需要注意两点

31号公告将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纳税信用修复的适用条件界定为“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两点:

其一,如何理解“依法缴纳”。有人认为,“依法缴纳”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笔者认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类债权的清偿顺序和清偿比例,是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清偿方案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法院裁定认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税款属于优先债权,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罚款属于劣后债权。现实中,在企业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程序中,除了税款债权能够确保全额清偿外,滞纳金和罚款往往难以得到全额清偿,无法达到依照税法规定缴清税费的结果。鉴于此,笔者认为31号公告所说的“依法缴纳”,应按企业破产法的语境理解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缴纳”或者“依照人民法院裁定缴纳”比较妥当。

其二,如何理解“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从31号公告附件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的规定来看,有的行为是事后可以纠正的,有的行为发生后不存在纠正的可能性。比如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涉税资料不齐全,无法补齐,是否就失去了按照31号公告新规修复纳税信用的机会?附件2的备注规定,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0日内纠正,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该备注考虑到破产重整的周期一般较长,适当放宽了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基于该备注说明以及法不强人所难理念,笔者认为对于有客观上难以纠正的“小”失信行为的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可从宽把握。

申请修复时间根据清偿情形确定

从31号公告有关破产重整条款“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表述来看,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间在企业“已依法缴纳”后,这意味着重整企业必须按照法院裁定认可的方案履行税费债权缴纳义务后,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实践中,需要区分情形。

对于税费债权一次清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清偿税费完毕后即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对于税费债权分期清偿。例如,企业重整计划执行期为3年,将税费债权分3年清偿,执行期内完成税费清偿。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等税费债权清偿计划执行完毕后才能适用纳税信用修复。

对于税费债权留债清偿。例如,企业重整计划执行期为3年,而税费债权分10年清偿,这会导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税费债权尚未得到清偿。对税款债权留债清偿的方案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税款优先原则,按理不应得到税务机关同意,但在实践中,有个别税务机关基于最终追回税款等因素考虑同意了这种方案。这种情况下,企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也不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修复结果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破产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结果,需要分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两种情况。这是因为,虽然31号公告正文提到了和解程序,但是在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关于具体原因的列举中,有关破产方面的可选项只有“破产重整企业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没有提及“破产和解企业”。另外,31号公告附件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备注也只提到“破产重整企业”,不包括破产和解企业。

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按照规定,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包括“修复加分”和“调整等级”两种类型。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等15种情形,在破产程序中行为得到纠正的,无论纠正时间是否超过30日,均视同在30日内纠正,按照最高分加分。对于“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等5种情形,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但是不得评价为A级。这意味着,对于发生前15种情形的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后最高可以达到A级;对于发生后5种情形的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后最高可以达到B级。31号公告对于重整企业的这种支持力度是空前的,不仅可以保障重整企业后续的生产经营,还可以使重整企业享受增值税增量进项税额留抵退税等B级以上纳税人方可享受的待遇。

破产和解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破产和解企业无法享受31号公告附件中明确的“破产重整企业”专属的纳税信用修复待遇。但是,由于31号公告明确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31号公告附件2列举的各项修复指标没有排除破产和解企业的适用,破产和解企业可以对照2019年第3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以及31号公告附件2的有关情形,适用所有企业通用的信用修复规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修复结果视和解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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