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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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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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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2023年1月5日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2.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3.专用车证。证明用途:
4.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5.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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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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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2023年01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以来,大幅减少了证明材料报送,促进了诚信纳税和税法遵从,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第二批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哪些?

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6项,分别是:
(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证明用途: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证明用途: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三)专用车证。证明用途: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证明用途: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三、纳税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是必须进行承诺,还是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可以自愿选择。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想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对税务证明事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如何进行承诺?

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该文书的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该文书的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

五、税务机关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是什么?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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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案例、相关资讯

3项税务证明事项咨询热度相对较高
2023年02月24日 版次:06 作者: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3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的主要内容。2021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批对12项税务证明,实施告知承诺制。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数据显示,2号公告明确的6项税务证明中,纳税人对3项税务证明事项尤为关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现行有效)明确,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最近,梁女士致电厦门12366热线咨询,转让自用7年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请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需要提供哪些材料?3月1日前,梁女士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条件。

3月1日后,如果梁女士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梁女士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梁女士提供的佐证材料如果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有关情况,税务机关将予以办理。

如果无法确认是否“满五唯一”,纳税人也不用担心。税务机关会在线核查、比对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受理”获取的信息,查阅纳税人其他相关资料等,如果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可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在上述案例中,梁女士如果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可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条件即可。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还需要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

3月1日后,纳税人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具体操作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仔细阅读该承诺书的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告知事项”,明晰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然后在承诺书的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切不可为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隐瞒婚姻关系等。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身份证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进行符合规定的转移,可以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转移是“双向”的。即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3月1日前,纳税人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才能享受免征契税优惠。3月1日后,纳税人如果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无须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税务机关根据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特点,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在线核查、定期核查、随机抽查、纳入日常监管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如,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书面承诺,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联网比对等方式,适时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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