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3日 国税发[1995]1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待遇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
于税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
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
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
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三、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
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
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
计算应退补税额。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本条第
(一)款,制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所得税的具
体实施办法及预计利润率的确定方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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