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日 国税函[1998]720号


近来,有关地区反映了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
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分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
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分总局关于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税字[1997]50号)第四条列明的“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市牌
价x退税率-已退税额”,此计算公式仅适用于用国产料件生产的出口产品。对以进料
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免、抵”税额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和财税字[1997]50号文件的
有关规定,须从离岸价格中扣除海关核销的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具体计算公式
为: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市牌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
计税价格)X退税率-已退税额。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征税税
率和退税率均是指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三、从即日起,出口煤炭应按征税率13% 的40% 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
缴款书缴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中按3% 开具专用税票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生产企
业销售给可退税的中标企业的机电产品,无论中标企业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均可开具
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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