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2008年12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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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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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8]2号 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回函确认出口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已足额纳税的予以退税。对回函确认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或其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纳税不足情形的不予退税,实行出口环节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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