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财税[2008]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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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2008年12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16号 2008-01-29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增值税*
*白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8]2号 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回函确认出口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已足额纳税的予以退税。对回函确认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或其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纳税不足情形的不予退税,实行出口环节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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