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财税[2011]12号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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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2009】
【营业税】
【个人住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相关文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1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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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584号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文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受理产权过户申请之日为准界定。
二、我市普通住房标准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 契税 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602号)执行。
三、营业税免税手续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330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区局应及时将相关营业税政策及征管要求通知辖区房地产税收代征单位贯彻执行及告知广大纳税人。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1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9〕148号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一般文[2009]332号)的规定,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相关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契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三、个人所得税
  (一)征税规定
  1.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收入全额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1.5%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二)优惠政策和办理流程
  1.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个人所得税税款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申请个人所得税退库的,须经市局征管处会同计财处审核确认后,到税款入库局办理。
  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的时限:个人出售房产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应从缴纳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清算期内(缴纳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前来办理退还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减免优惠,不再给予办理。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纳税清算期内办理退还手续的,应在纳税清算期内到市局征管处申请,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纳税清算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暂免征收。
  上述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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