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税[2008]170号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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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4年
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4]226号2004-12-27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系列文件下发后,东北地区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了积极贯彻。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精神,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年底退税工作,现就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并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中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
对于已抵减2001年5月1日前的欠税,如果今后国家出台统一豁免政策,对已抵减的属于可以豁免的欠税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商三省一市财政厅(局)同意后,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税额内计算退税的办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及时退还纳税人。
四、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办法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

财税[2004]168号 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财税[2004]156号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税[2004]153号 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46号 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11号 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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