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
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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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33号 200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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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相关文件 财税[2003]96号 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函[2004]20号 关于调整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3]95号 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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