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有效 替代文件:无 关键词:常驻代表机构 国税函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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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相关文件 |
国税函[2004]568号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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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
(85)财税字第110号 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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