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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
  (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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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 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6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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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 明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申请程序及层级
  本《公告》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具体备案方法由西部地区国、地税局根据本省实际确定,并将备案方法报总局备案。
  《公告》第二条还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按照15%的税率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部分企业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70%的,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二、 明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目录范围
  鉴于财税[2011]58号文件中规定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颁布,《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在新目录出台前,企业可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15%税率缴纳,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照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适用条件,需按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三、 明确了五大产业项目的“两免三减半”优惠的相关审核条件
  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了“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
  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到期满为止。《公告》第四条对上述企业在2010底前因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而没有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第二条完成税务机关审核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四、 明确了总分机构享受西部地区优惠的原则及具体计算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仅对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所得单独适用15%优
  惠的原则,具体计算方式及分配比例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总机构汇总纳税的需要,规定了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在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情况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保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企业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经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第一年实行审核确认,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注明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
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二)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注明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
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二、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注明符合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
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已按前款规定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应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向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核确认,经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应按照《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认定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近日,一些地区反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关于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认定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认定管理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此问题明确如下:

企业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核确认权限在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主营项目是否属于规定的鼓励类产业目录,主管税务机关能界定的,可以直接界定确认;主管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的,应书面(《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据此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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