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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 2015年6月12日

【财政部】
【2015】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现就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

  六、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11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14技术要求)
  (二)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符合GB25779-2010技术要求)和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符合GB/T24492-2009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多孔砖(符合GB26541-2011技术要求)、蒸压泡沫混凝土砖(符合GB/T29062—2012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11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14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T8239—2014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T15229—2011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14技术要求)和烧结多孔砌块(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江河湖淤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符合GB13544—2011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11968—2006技术要求)、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符合GB/T29062—2012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以脱硫石膏、磷石膏等化学石膏为原料,符合JC/T698—2010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T862—2008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2008技术要求)。
  (二)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符合GB/T23451-2009技术要求)和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符合GB/T23450-2009技术要求)。
  (三)外墙外保温系统用钢丝网架模塑聚苯乙烯板(符合GB26540-2011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2010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符合GB/T23932-2009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2008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1—2008、JC/T564.2—2008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纤维水泥平板(符合JC/T412.1-2006、JC/T412.2-2006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江河湖淤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为原料,加入成孔材料焙烧而成)、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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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78号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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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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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相关规定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5〕225号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同时符合《通知》第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其中: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网站上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二)第(二)项明确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条件为同时具备,即同时具备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其中一项符合不影响退税。
(三)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一期信用评价结果为准,评为C级或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此政策。

二、纳税人办理退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符合《通知》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第二条三项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相关印证材料。
(二)《退税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退税前12个月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技术要求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由纳税人自行向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四)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和相应检测范围的复印件(检测机构的资质在有效期内可以不重复提供)。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分户建立退税档案,确保资料完整、规范。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核查1次。

四、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情况以正式公文上报省局,上报情况包含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退税额。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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