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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6〕106号2016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
  (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三、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
  (一)《外管证》的开具
  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二)《外管证》的报验登记
  1.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
  2.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三)《外管证》的核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
  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四、其他事项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附件: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税总发〔2017〕103号 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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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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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相关规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0号
现将《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9日

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出经营活动,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包括外出经营纳税人和外埠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 外出经营纳税人税收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需要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见附件1)。《外管证》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或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一)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的,提交办税人员身份证(需经在税务机关进行身份确认的);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服务厅办理的,提交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的电子照片。
  (二)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有需要的,在同一行政区域也可按照项目开具多个《外管证》。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第七条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办税服务厅人员在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录入,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第八条 纳税人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将有关申请资料的清晰完整的电子照片(可用手机APP拍摄或通过数码相机、扫描仪等生成电子照片)导入到系统,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
  (二)国税机关通过云办税服务厅进行受理,办税服务厅主任在2个工作日(含申请当日)进行审核,并反馈结果。审核未通过的,注明未通过的理由,纳税人在补正电子信息后可重新申请。审核通过后,具备电子签章的税务机关,纳税人直接打印带有税务机关电子印章的《外管证》;不具备电子签章的,纳税人自行打印出《外管证》由办税服务厅主任或指定人员确认后盖章生效。
  (三)《外管证》在云办税服务厅开具后系统自动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推送信息。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手续。
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的,应当持《外管证》和相关完税证明。办税服务厅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录入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收缴《外管证》并进行缴销操作。
  纳税人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录入相关的申请信息,主管国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视同缴销;认为缴销申请存在问题,可以要求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手续。

第十条 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所持《外管证》有效期限届满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在办理缴销手续同时,再次申请开具《外管证》到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第十一条 对已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的外出经营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当审核其外出经营收入,对经营情况申报不实或超过规定期限应在经营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未预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外埠纳税人税收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应当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
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含省外外埠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开具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厅开具《外管证》的,《外管证》的电子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推送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主任岗(云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主任在接收确认后视同报验,纳税人不需再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十三条 对办理外埠登记的省外的外埠纳税人,持《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后,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存在疑点的,应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对《外管证》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外埠纳税人存在未办理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满后不办理续开或持伪造《外管证》情况的,由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督促其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经营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已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后续管理。特别是对从事建筑安装业服务的纳税人由于工程投资大、建筑项目多,施工周期长,存在分包、转包等现象的,要重点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按要求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及时向地税机关传递开具的《外管证》信息。

  第十九条 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要联合加强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的后续管理,及时进行日常巡查,了解掌握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国税、地税机关要联合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收活动管理执行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发现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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