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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3号2017年9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
  (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重要意义。该项制度创新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既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也有利于促进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开展事中事后管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新旧制度的衔接。各地税务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优化流程、精简资料等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分管局领导为责任人、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部门要按照新制度要求,优化和完善网上办税系统,保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在线办理,顺畅运行。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并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其他部门要依照自身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税务总局已于2017年上半年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试点相关管理制度,其他省税务机关可以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相关文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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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外管证”改革便利纳税人IdPh
贾旭斐

本报讯 “再也不用为了一张小小的‘外管证’来回跑了!”在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国税局办理了涉税报验的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丁晨鹭高兴地说到。近日,固阳县国税局梳理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做到“放要彻底且有序”,实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双减负”,不再要求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提供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受到了纳税人的充分好评。
据悉,企业开具一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需要携带合同、营业执照、公章等众多资料,而且还要写明外出经营的详细情况。“像我们这类公司,过去每到一个地方,必须开一张‘外管证’,如果哪次疏忽,资料没带全,还要往税务局来回跑好几趟。”丁晨鹭说。
如今,外出经营的企业在涉税报验时,不但取消了纸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出具,大大简化报送资料,而且还取消了报验期限,实现了报验和缴销环节的自动完成。此外,企业只需在办理其他涉税业务时,一同办理报验登记即可。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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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方便了,跨区域经营涉税报验这样办IdPh
马铭 姜勇枫 徐姗姗

自2017年10月30日起,试行了1个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将正式实施。

这意味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将开启一种新的方式。对于从事跨区经营的纳税人而言,新的管理方式对自己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本文一一进行了梳理。

1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被取消?误读!

2017年9月,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一发布,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办税员戴倩文就向江苏省海门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咨询:“听说外管证取消了,是真的吗?”

海门市作为建筑之乡,在异地经营建筑劳务的企业众多,提出类似疑惑的纳税人并不止戴倩文一个。

对此,海门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解释说:“外管证全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发布后,只是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其基本的制度体系仍予以保留延续。”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跨区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办理流程发生了一定的改变。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这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该税务人员表示。

对此,戴倩文深有体会。“我们公司的工程遍布全国,以前,有些偏远地区因为没有及时更新金税三期的外管证模块,常常不能查看外管证的电子信息,给经营地办税员报验带来很大不便。9月30日起试行填报《报告表》后,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因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各地实现实时信息共享,经营地办税员不用专门跑税务机关报验,方便了许多。”戴倩文说。

2 合同期限太长有效期不够?取消!

新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实施后,还有一个重要变化: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对于纳税人而言,这意味着,新填报《报告表》时,可按照合同执行期限填写有效期限,同一项目使用一张《报告表》即可,无须因“超过有效期”重复填报《报告表》。如果出现合同延期的情况,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对于这一变化,戴倩文很是高兴:“之前,外管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180天,很多项目工期长、历时久,我们要不断重复申请、过期缴销、重新开具的过程,工作量很大。现在,取消了报验管理固定有效期,避免了合同期限长的项目多次报验的情况,眼见着我们的工作轻松了许多。”

3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如何办理?看这里!

现行管理制度下,从事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该如何办理相关业务呢?

“现在,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需要经历《报告表》填报、经营地报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和《报告表》缴销四个流程。”海门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解释说。

以江苏省为例,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也可以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需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合同编号和合同金额等必填内容,省内项目必须选择税务主管机关,否则无法提交;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的纳税人,已经实名办税的只需填报《报告表》即可办理,如未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需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另外,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件。

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试行的一个月中,许多纳税人表示:《报告表》中需要填写合同编号,这个编号具体是指建委的备案号还是税务的备案号,不是很清楚,而且部分老合同没有合同编号,不知该如何处理。对此,税务机关建议各建筑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签订合同时明确、规范格式文本和内容。

4 来回跑税务局麻烦?网上办!

目前,江苏地区的纳税人办理《报告表》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均已实现网上办理,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另外,在省内跨区域经营,且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报告表》的,无需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由经营地国税机关后台处理;结束经营后,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可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无须至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真正体现了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门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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