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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211号2017年7月21日

科技部
【2017】
【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四、有关要求
  1.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2.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各地方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

  各地方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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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7〕106号 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9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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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2017-2018年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
厦科联〔2019〕1号2019.1.4

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开展2017-2018年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自查及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及抽查范围
  2016年或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已获得2017年或2018年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

  二、自查及抽查内容
  1.企业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相关政策中关于“研发活动”的条件;
  2.企业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三、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40号公告)
  4.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组织和安排
  (一)企业自查
  1.自查时间。2019年1月5日—11日。
  2.自查内容。企业对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内容、研发形式和当年归集研发费用金额等信息进行自查。
  (1)企业未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设置“研发支出”科目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的,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设置会计科目,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未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的,应按照政策要求自行调整。
  (3)经自查,研发费用有调整的,企业须按照税务要求更正申报,并于2019年1月11日17:30前,将更正申报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附件5)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报送一份给市科技局,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5号楼406室,联系人:张淼,联系电话:2029802。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正申报的,视同企业自查确认不存在问题。

  (二)委托核查
  企业自查工作结束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成核查工作组,抽取部分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核查。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核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研发项目技术档案及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五、核查后续处理
  (一)对企业的后续处理
  1.经第三方机构核查,企业自查确认的研发费用金额准确的,不影响其申报以后年度研发费用补助资金。
  2.经第三方机构核查,企业自查确认的研发费用仍存在错误申报的,市科技局将第三方机构核查的有关资料移交市税务局。市税务局确认研发费用金额,追缴企业多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科技局追回多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回多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将其列入科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在“信用厦门”公开和联合惩戒,取消其后三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同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1)对多申报金额超过企业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20%的企业,市科技局不再拨付当年度未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并取消其后一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
  (2)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全额追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不再拨付当年度未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并将其列入科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在“信用厦门”公开和联合惩戒,取消其后五年财政扶持资金的申报资格。
  3.对拒不配合第三方机构核查的企业,市科技局转市税务局进行后续管理,市科技局不再拨付当年度未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并取消其后三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
  (二)对中介机构的后续处理
  对承担核查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或具体开展核查的税务师,在核查工作中存在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等问题,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后三年承担与财政科技资金相关工作的资格,列入科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在“信用厦门”公开和联合惩戒。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2029802、2029035、2058997、2021878
  业务监督电话:2021925

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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