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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税总发〔2017〕51号2017年5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增值税发票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核心和基础。为进一步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名办税制推行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快推行实名办税的进度,建立实名信息数据库,核实并采集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有条件地区可核实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信息。

二、强化高风险企业发票管理
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在发票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工作中,借助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科学设定相关指标,构建发票虚开全环节防控体系,形成虚开发票纳税人监控名录库。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系统提示存在风险的纳税人重点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严格控制发票发放数量,规范税收执法,减少执法风险。

三、深化国税地税信息共享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人税收征管信息(包括跨省信息)、发票信息在国税、地税间的共享共用,建立完善国地税内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明确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固化信息共享的种类、内容和方式。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提高信息管税的能力。

四、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
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为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普通发票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奠定基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五、细化申报数据比对
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机制,针对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利用虚填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降低税负等问题,增加相应比对规则,防范税收风险。要逐步将申报比对范围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强化对普通发票虚开风险的防范。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监控异常申报指标,如:纳税人当期申报是否存在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填报负数;有免税销售额但无免税备案手续;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金额较大;进项税额转出填报负数;当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占总进项比例较大且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他等栏填报数额异常等。

六、实行发票异常数据监控
各地国税机关要积极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功能优势,以信息比对为抓手,探索建立信息数据分析系统,通过设置风险分析指标触发重点监控,及时发现虚开发票风险并通过管理和执法手段进行有效应对。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购销货物劳务品名比对、发票开具特点分析等方法,对纳税人开票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分析预警,重点监控发票开具异常指标,如:纳税人是否存在购销不匹配、销售成品油消费税应税产品、进销项明显异常、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红冲、发票开具金额突增等异常情形。对系统预警的风险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因地址、电话等税务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联系,或者经税务机关两次约谈不到的,以及经过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虚开发票嫌疑的,主管国税机关暂停其开具发票。排除疑点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处理,允许其正常开具发票。

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托新系统数据,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风险管理,推进税收风险分析、识别、推送及应对工作,规范税收秩序。建立税务总局、省局两级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发票管理队伍建设,组成专门的风险应对工作团队,货物劳务税、征管科技、电子税务管理、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风险指标设定、基础数据支撑与分析、风险数据推送与应对等工作,形成发票监控、风险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重点打击,多部门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

八、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各省国税局要全面梳理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完善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内控专项制度。研究利用新系统以及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科学设置内部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实现内控在征管系统等业务主体软件中内生化。各省国税局要进一步明确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进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九、开展违规开票企业整改
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检查中发现企业违规开具发票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求其限期整改。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十、加大增值税发票稽查力度
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选取高风险虚开案源实施精准打击,选择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加大行政处理力度,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对已查实虚开的企业,严格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要求,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稽查部门要及时梳理涉案虚开企业相关人员信息,分析汇总高风险人员,将高风险人员名单提供给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实施风险分析和应对。

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成立增值税发票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防范税收风险,完善内控机制,加大督查督导工作力度,打击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确保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及以上十项措施落实到位。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其它)         最近编辑: 2017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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