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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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2018年7月11日

【财政部】
【2018】
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9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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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
蔡瑞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通知要求,自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通知同时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确定方法做出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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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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