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减税政策,一定就是三年
超95%企业能享受优惠
此次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突出普惠性实质性降税,实打实增强企业获得感,切实可行、简明易行
1798万家
减税惠及1798万家企业,占全国纳税企业总数的95%以上
1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70%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0%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可在50%幅度内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
1.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界定?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2.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目前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万;还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3万;还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提高至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10万元?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3. 按次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按月享受未达10万元增值税免征政策?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基层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4.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标准是适用月度销售额还是季度销售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中的“下同”是指整个文件还是仅指第一条按照此规定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下同”表示该文件中所有规定,既适用于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6.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4号中销售额30万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答:是的。
7.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8.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9.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10.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至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11. 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答: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12.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程序是纳税人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还是在申报表中选择变更?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13.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4.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有销售,二月三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15.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0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加计抵减:应与所得税优惠综合考虑
李小鹤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近期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具体适用过程中,企业加计抵减的税额,将相应增加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建议企业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税收成本,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典型案例
某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方便计算,只考虑2019年12月份收入情况,且不考虑附加税费。2019年12月,该公司账面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万元,进项税额为2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为100万元。该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如果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A公司本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为20万元。
基本规定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日前,财政部会计司对此进行了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缴纳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其他收益”科目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并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科目。由此,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要在利润表的“营业利润”项目里的“其他收益”中体现。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如果企业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加计抵减金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则相应金额需要计入利润表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一
A公司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可加计抵减税额共2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2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变更为310万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这三个条件的企业。据此,A公司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500-200-100-20=18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10×25%=77.5(万元)。
整体缴纳税额为180+77.5=257.5(万元)。
方案二
A公司选择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此时,A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假设符合相关规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A公司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500-200-100=2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00×25%×20%+(290-100)×50%×20%=5+19=24(万元)。
整体缴纳税额为200+24=224(万元)。
建议
值得关注的是,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可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同时,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实际,综合考虑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实施情况。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可叠加享受吗?
2019年07月05日 版次:06 作者:周琳 龚莹 本报记者 程丽华 郑国勇
物流行业运营成本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下游行业产品的价格与消费、社会物流总成本的高低。因此,物流企业大多关注税收负担,通过控制税负和降低运营成本,降低整个供应链成本。
◎创客问题◎
近日,大连瑞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盛民向记者咨询,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他创立的A公司是一家从事仓储物流的小微企业,土地占地面积达10000余平方米,目前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之前已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优惠政策,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黄盛民想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可以享受到何时?可否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优惠?
◎专家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金州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王忠华
目前,A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的规定,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其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33号文件的优惠可以享受到今年年底。关于33号文件的优惠到期后是否延续,提醒A公司关注后续文件的出台。
对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优惠,A公司如果是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可以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根据33号文件和13号文件规定,物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内,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双重减半征收的叠加优惠政策。在减半的基础上再享减半优惠,即A公司可以按其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25%,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上述税收优惠的办理方式,这家物流企业申报即可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但A公司须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种情况的自然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
情况一
自然人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房租的,若是分摊后每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情况二
若是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属于按期纳税的,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
若是没有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属于按次纳税的,不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未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
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情况三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情况四
自然人从事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2019年3月1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在"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中,对网友提出“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的问题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企业应如何判定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答: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第27号令公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规定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
——大连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