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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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2017年10月20日

【财政部】
【2017】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相关文件

财税[2015]96号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网站)         最近编辑: 2019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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