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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2015年8月27日

【财政部】
【2015】
【小微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

财税〔2017〕76号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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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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