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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2014年9月25日

【财政部】
【2014】
【小微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相关文件

财税[2013]52号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税[2015]96号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5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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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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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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