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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2018年9月20日

【财政部】
【2018】
【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21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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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解读二(七)


“十三五”时期支持科技创新减税累计超2.5万亿元
2021年03月18日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税收鼓励创新力度不断加大。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减免金额年均增长28.5%,五年累计减税2.54万亿元。税收优惠更多惠及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制造业、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三大行业享受减税额合计占比近九成。
全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户数由2015年的5.3万户提升至2019年的33.9万户,五年间扩大了5.4倍;减免税额由726亿元提升至3552亿元,2020年达到3600亿元,年均增长37.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持续加大,有效激发了企业研发投入力度和创新活力,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从2015年的1.42万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2.44万亿元,年均实现两位数增长。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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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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