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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企业所得税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5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九条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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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9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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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5月0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近期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5年,税务总局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全面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一律实行备案管理。该办法通过简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统一管理要求,为企业能够及时、精准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利。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主要变化
  (一)简化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二)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情况,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一是统一了优惠事项的项目名称,实现了优惠事项名称在《目录》《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等不同文件中的统一,方便企业查询和使用。二是对优惠事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同时对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细化。三是增加了“后续管理要求”项目,明确了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强化留存备查资料管理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用于证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由于企业情况不同,留存备查资料难以全部列示,因此《办法》将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当按照《目录》列示的清单归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情况自行归集,以助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能够做出准确判断。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企业享受《目录》第1项优惠事项,并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第1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完成汇算清缴后,除需要将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外,还需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如: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享受《目录》第63项优惠事项,该分支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第63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将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
  (四)重申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企业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办法》实施后,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行按照《目录》中列示的“享受优惠时间”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或者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事项。
  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对后续管理提出要求
  为加强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开展后续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目录》第30至31项、第45至53项、第56至57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部门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事项,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其他优惠事项的核查,由各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统一安排,开展后续管理等。

  三、实施时间
  《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5号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全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现对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事项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予以明确。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一)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主营业务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二)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主营业务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三)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
1.主营业务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小额贷款”等投资公司不需提供);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小额贷款”等投资公司不需提供);
3.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三、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其他管理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执行。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其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部分优惠政策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需由省税务机关规定。为使全区税务部门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续管理过程中各项留存备查资料一致,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特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对纳税人享受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予以明确。

笔记案例

留存备查资料需避免三种情形
陈兵浪 唐功奇
2018年08月24日 星期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自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同时,需要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17年版)]列明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同时,纳税人在实务中需避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未及时归集备查资料
企业应当在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企业享受《目录(2017年版)》某优惠事项,并在2018年5月15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应在5月15日同步将其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如果企业未按时归集和整理备查资料,可能会影响相关税收优惠的享受。

情形二:未按时限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如果企业保管不善导致留存备查资料在该期间内遗失或损毁,则可能承担被税务机关否定享受税收优惠权利的风险。企业应按2018年第23号公告附录《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内容收集留存备查资料,并按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例如,某企业2017年完工某生产用厂房,原值2200万元,根据目录(2017年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规定,企业应当留存以下四项材料备查: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4.其他由省税务机关规定的资料。
这些材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从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开始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外,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由于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因此,该厂房最低折旧年限为12年,加速折旧优惠事项有效期为2017年~2029年。在这12年中,该项资产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企业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并每年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的10年,即2030年~2039年期间,企业都要留存保管备查资料。这样,企业留存备查材料最长达22年。如果未按要求期限留存备查材料将受到处罚。

情形三:备查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比如,伪造残疾人证书,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证书等主观恶意行为,都会受到处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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