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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管理】


  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4日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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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7月05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了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创新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的国税、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为新的税务机构。103号文中关于“两地四局”的工作职责也应当相应调整和明确。为了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与103号文相比有哪些变化?
  《公告》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总体制度架构没有改变,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公告》对103号文的调整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各环节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103号文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传递);
  二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103号文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三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报验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四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
  五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后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103号文规定纳税人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后推送至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六是后续管理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103号文规定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
  七是结合上述变化,同步修改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

  三、《公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由于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分级逐步挂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工作仍按照103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公告》与103号文的适用关系?
  《公告》仅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除《公告》规定内容外,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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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和案例

利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流程进一步优化
姜新录 张政刚

自2018年7月5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流转会更加高效,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更便捷。

梳理:新流程要点有哪些
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创新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要求。38号公告对103号文件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作了调整和明确,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结合38号公告及103号文件,新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流程要点如下: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报验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4.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有效期为180天,103号文件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再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分析:办税流程更加顺畅
总体分析,按照新的办税流程,纳税人将感受到更大的便利。
举例来说,兰州市某建筑公司在西安市承接了一项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在进场施工前,企业在兰州市的税务机构填报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8月企业首次到西安市的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时,应进行报验。由于客观原因工程需要延期至2019年11月30日,各方签订了《工程合同延期协议书》。企业应持协议书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前往西安市或兰州市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将工程延长至协议书标明的完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
2019年11月20日施工结束,企业应向西安市的税务机关缴清所有税款及增值税附加,并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西安市的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电子信息自动传递回兰州市的税务机关,企业可以直接向西安市的税务机关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至此,企业的跨省施工税务事项办理完毕。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新的税务机构成立后,随着38号公告的执行,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会更便捷。原来企业完工后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时,需要在经营地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结清应纳税款,两头跑完之后才能到机构所在地原国税机关核销。现在,企业只需要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并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即可。此外,原来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需选择“企业所得税所在地”,一旦选择错误,可能会造成经营地漏征增值税附加等一系列问题。因机构合并,现在该栏目已改为单选项,消除了纳税人选择错误的可能,避免了由此可能带来的后续问题。

注意:有效管控税务风险
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相关的税务风险也要注意。
一方面,企业要注意时间节点的问题。比如,开工前及时报告、开工后及时报验、完工后及时反馈,避免逾期办理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企业要及时在经营地预缴税款,并在机构所在地抵减。实践中,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会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纳税人应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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