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当年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六、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23日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9年01月11日

.
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8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于2014年、2015年两次下发文件,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二是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三是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允许加速折旧;四是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为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性,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通知》的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制定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实施。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考虑到本次政策受惠面比较广,企业享受意愿强,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公告对有关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购进”的概念。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此外,“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是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此前的政策文件中未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通知》下发后,不少企业询问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如是否包含安装费等。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具体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三是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二)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明确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四)明确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后,纳税人可能会由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而产生复杂的纳税调整问题,加之一些固定资产核算期限较长,也会增加会计核算负担和遵从风险。对于短期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而言,选择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加大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限制,该亏损可能无法得到弥补,实际上减少了税前扣除额。此外,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往往不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因此,公告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为避免恶意套取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五)明确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
  为保证优惠政策的准确执行,公告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的基础上,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为: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六)明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为保证政策的完整性,公告明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规定

 

 

.

笔记和案例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五个要点
2019年01月09日 来源:

  作者:秦燕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不再将享受优惠的主体限定为特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也未要求所购设备、器具必须专门用于研发,但在政策执行中仍需关注以下五个要点。

要点一:不可任意扩大“购进”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对财税〔2018〕54号文件中的“新购进”一词作了明确界定。这里要避免两种误解,一是并非要求购入的资产是全新的。所谓“新”,是新增的意思,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强调“新”,仅为区别于企业原有资产。二是并非所有新增的固定资产都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所谓“购进”,仅指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并不包括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以其他方式新增固定资产情形,不能对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做扩大解释。而自行建造之所以也被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考虑其所使用的材料一般是新购进的。

  要点二:不可任意扩大资产范围
  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有其特定的范围:一是资产的种类必须符合政策规定。46号公告明确,所称设备、器具,仅指设备、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二是资产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单位价值”是单项资产的价值,如纳税人批量购入设备、器具,只要单项资产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即可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具体判断单位价值时,还需考虑增值税的因素。单位价值是否包含增值税税款,视不同类型增值税纳税人有不同的判定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因适用简易征收方法,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取得资产的增值税计入资产价值,即此时的单位价值是含税价格。而一般纳税人购入资产的价值是否包含增值税需区分以下情形,如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进行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则该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如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虽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但纳税人放弃抵扣的,则该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是含增值税的价格。

  要点三:不可任意选择扣除时点

  对于扣除时点的确定,涉及两个关键时点:一是要确定资产的购进时点。考虑到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必须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方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46号公告明确购进时点的确认原则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实务中,存在分期付款、分批开具发票,以及赊销方式下销售方取得全部货款后方才开具发票等特殊情形,46号公告对这两种情况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实际到货时间来确认购进时点。
  二是要确定资产的税前扣除时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就资产折旧扣除时点给予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46号公告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与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处理的基本原则应保持一致。此处需特别关注固定资产购入、投入使用的次月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情形,切不可误解为资产购入年度即可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如某企业于2018年10月购进一台单位价值为480万元的设备,经调试后于当年12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的所属年度是投入使用的次月即2019年1月,在2019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四:不可任意变更适用政策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选择适用或放弃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如处于定期减免税期间,或短期内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以及考虑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形成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调整产生的财务核算负担及遵从风险等因素,部分企业可能选择放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为避免发生恶意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46号公告规定,企业当时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即这个优惠政策的选择是有时间限制的,一经选择以后年度不可变更适用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仅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要点五:不可忽略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同时规定,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因此,纳税人在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时,切不可忽略留存备查资料。
  46号公告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以下资料: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以及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等。

声明:文件来自公开媒体,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点石财税咨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