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收法律  >> 当年文件

延续文件

相关文件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2020
【综合】


  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5日

相关内容

纳税无忧官网微信公众号

来源:财政部网站网站        更新日期:2020年07月13日

.

权威解读及相关资料

.

1

地方规定

 

 

.

学习笔记、案例、相关资讯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二、免税项目”中选择适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填写对应“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1.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2”。

2. 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3”。

3. 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4”。

4. 疫情防控期间,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品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5”。

5. 单位和个体户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6”。

小规模纳税人请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9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声明:文件来自公开媒体,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纳税无忧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