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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1.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1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2.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0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3.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4.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5.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6. 税总函〔2020〕19号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财政部】
2020
【】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相关内容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8号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        更新日期:2020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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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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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确定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
会议决定,在前期针对疫情防控已出台各方面措施的基础上,再推出一批支持保供的财税金融政策。自1月1日起暂采取以下措施: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会议确定,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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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案例

【税政笔记】

单位发放的防疫物品不是员工工资

/ 唐守信

26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四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第10号和第11号)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文件,共涉及四个方面的13项税费新政策,现整理如下:

一、支持企业发展类税收政策8号公告)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1)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说明:

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相关资料:

财金〔20205号明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说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延长至8

说明: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相关资料: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有关捐赠的税收政策9号公告)

(一)企业和个人下列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5.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6.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说明:直接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二)捐赠货物免征流转税

7.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防疫人员取得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10号公告)

8.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和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相关资料:财社〔20202号明确: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9.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四、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11号公告)

10.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1.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12.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上述政策执行期间:202011日开始,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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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四是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免收药品注册费。
  五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
  六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是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八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九是对两方面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十是加大金融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增加贴息资金规模,改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
  十一是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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