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7号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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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2020
综合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020年2月6日


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
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
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限于医疗防护物资。
——总局问答

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
——总局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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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8号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        更新日期:2021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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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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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0-02-10打印

一、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三、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
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五、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
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六、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
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七、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
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
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九、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
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十一、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
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二、我单位是武汉市的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
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十三、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
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四、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十五、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问:享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六、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
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七、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
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八、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
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九、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
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因此,你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二十、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
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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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案例

【税政笔记】

单位发放的防疫物品不是员工工资

/ 唐守信

26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四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第10号和第11号)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文件,共涉及四个方面的13项税费新政策,现整理如下:

一、支持企业发展类税收政策8号公告)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1)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说明:

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相关资料:

财金〔20205号明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说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延长至8

说明: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相关资料: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有关捐赠的税收政策9号公告)

(一)企业和个人下列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5.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6.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说明:直接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二)捐赠货物免征流转税

7.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防疫人员取得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10号公告)

8.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和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相关资料:财社〔20202号明确: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9.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四、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11号公告)

10.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1.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12.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上述政策执行期间:202011日开始,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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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解释,对外捐赠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借记“营业外支出”中的“公益性捐赠”或“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以存货对外捐赠,就像实物抵债一样,相当于先将实物资产销售出去,再用现金对外捐赠,应当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以非存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捐赠,应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计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投资收益。

二、税务处理
2.1流转税处理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首先是同销售计算流转税。
2.2企业所得税处理
关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应当区分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处理。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公益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

三、以例释法
某帐篷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2年发生如下捐赠行为,假设该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会计利润200万元:
(1)将其自产的通用帐篷1000顶通过当地民政局捐赠给灾区的灾民,成本价200元/顶,该产品正常销售不含税价为280元/顶。
(2)为了提高产品知名度,公司决定将自产的自有品牌登山帐篷20顶捐赠给登山队,成本价300元/顶,该产品正常销售不含税价为400元/顶。
3.1会计处理
通过民政局捐赠给灾民时: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327,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600.00
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0
贷:产成品—通用帐篷 200,000.00
捐赠登山帐篷给登山队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产成品—登山帐篷 6,000.00
3.2税务处理
3.2.1通过民政局捐赠给灾民的纳税调整:本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200万×12%=24万元,本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为327,60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7,600.00元。
3.2.2捐赠自有品牌登山帐篷给登山队,为了提高企业形象,应当确认为业务宣传费,按照营业收入的15%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本年度扣除限额为2000万×15%=300万,本年度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4,040.00元,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同样是对外捐赠,有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我们应当透过表象看实质,才能正确做财务和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商品,按相关规定,应该视同销售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其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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